同时明确,严禁国企职工投资关联关系企业
新华社北京6月18日电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8日发布《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表示将严格控制职工持有国有大型企业股权,以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意见稿表示,要积极推进各类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鼓励职工自愿投资入股,制订改制方案;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鼓励职工持有改制辅业企业股权,但国有企业主业职工不得持有辅业企业股权。 针对国有大型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改制,意见稿表示,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对企业中长期发展有直接作用的科技管理骨干,经批准可以探索通过多种方式取得企业股权,符合条件的也可获得企业利润奖励,并在本企业改制时转为企业股权。 据悉,职工持股企业范围也将受到严格控制。意见稿强调,职工入股原则上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若有需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持有其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 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各级子企业中的职工晋升为上级企业管理层成员,且仍从事原子企业科技开发工作的,若继续持有原子企业股份,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且不得作为该子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管理层持股,意见稿特别指出,国有企业中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持股企业增加投资。 此外,意见稿还对职工持股形式、职工股份转让、入股资金来源等问题做了规定,要求国有企业改制,可以通过向特定对象募集的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引入职工持股,也可探索职工持股的其他规范形式。国有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职工投资活动,也不得为职工投资持股提供借款或垫付款项,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标的物为职工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不得要求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为职工投资提供借款或帮助融资。
另据新华社北京6月18日电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8日发布《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禁止国有企业职工投资与本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以防止通过不当行为向职工持股、投资企业转移国有企业利益。 意见稿明确,国有企业职工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为本企业提供燃料、原材料、辅料、设备及配件和提供设计、施工、维修、产品销售、中介服务的企业;不得投资与本企业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关联业务的企业。 意见稿指出,本意见印发前国有企业中已投资上述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投资企业增加投资。 此外,意见稿还就规范国有企业与职工持股、投资企业的关系作出规定,要求国有企业剥离出部分业务、资产改制设立新公司引入职工持股时,新公司不得与该国有企业经营同类业务;新公司从该国有企业取得的关联交易收入或利润不得超过新公司业务总收入或利润的1/3。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设立的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意见稿强调,国有企业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取业务往来单位,产品、服务交易应当价格公允,不得定向采购或接受职工投资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国有企业不得向职工投资企业无偿提供资金、设备、技术等资产和劳务、销售渠道、客户资源等;若需提供的,应参考资产评估价或公允价确定有偿使用费或租赁费。不得向职工投资企业提供属于本企业的商业机会。 此外,国有企业还应当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与职工投资企业构成关联交易的种类、定价、数量、总金额等情况。 对于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意见稿要求不得在职工或其他非国有投资者投资的非国有企业兼职;已经兼职的,自本意见印发后半年内辞去所兼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