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一名为全省多家超市供货的供货商揭露了商品摆上货架经受超市层层“盘剥”的内幕,而这些大笔的费用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又成了物价快速上涨的一个直接原因。
商品进超市,先交进场费
在济南,要想把产品摆上各大超市的货架,进场费是“第一关”。进场费的收取有两种方式,一是收条形码费,二是以实物的形式收取。
节庆、促销、宣传,全得交钱
从这位供货商2007年与济南一家超市签订的一份交易协议上不难看出,超市所收取的费用之多,分类之细让人瞠目结舌。
5个节庆日(春节、“五一”、“十一”、中秋和元旦)各收取节庆费100元。超市有新店开张时,有“新店开幕特殊折扣”,按营业额的2%收取。另一家超市的合同上收费的特色活动除了这5个节庆日外,还有超市周年店庆、圣诞节等种种活动。超市印发的海报、传单费用以及各种推广费等也由供货商来出。
超市扩张费,供货商埋单
供货商如果与一家超市达成交易合同后,这家超市又先后在全省开了30个分店,每个店都要上交1000元的新店开张扩张费,即使并没有往那些新店里供货。超市装修时,还要收取1000元的“老店翻新费”。
每个超市都有为消费者办理会员卡的现象,消费者持会员卡就可以享受到一些商品打折的优惠,殊不知这些折扣也要摊到供货商身上。
超市“胃口”逐年增大
在这位供货商与济南某超市签订的2006年供货合同上看到,供货销售金额在10万元以下时,超市要收取2.5%的“固定数量折扣”。销售额如果达到10万元,要在固定折扣的基础上加收1.5%的“目标达成奖励”。销售额如果达到14万元,加收2%的“奖励”。销售额达到17万元时,加收的“奖励”达到3%。 2007年,固定数量折扣成了4.5%,
2008年的供货合同固定数量折扣又涨到了5.5%,“目标达成奖励”还是一样。
也就是说,如果这家超市今年为供货商卖了17万元的货,供货商就得给超市8.5%的折扣,也就是14450元。无奈之余,供货商只得在商品市场价的基础上再上调15%左右,才能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营,而这15%只能由消费者来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