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郑州电
消费者乘坐超市的免费中巴车购物,途中发生车祸,消费者受伤。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判决:开通班车的易初莲花超市赔偿消费者鲍女士医疗等费用3000余元。 2007年1月15日下午,在郑州市黄河东路和商鼎路交叉口,一辆搅拌车与一辆车牌号为豫ADA953的易初莲花超市购物免费班车追尾相撞,超市购物免费班车被撞翻。车祸造成一名乘客死亡,包括鲍女士在内的20多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 法院审理认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受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鲍女士系易初莲花超市顾客,易初莲花超市为鲍女士提供免费班车,双方已形成客运合同关系,易初莲花超市作为承运人应当保证鲍女士在乘车过程中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故鲍女士因乘车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易初莲花超市应当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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