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超市巧立名目乱收费 逼迫厂商把价涨
    2008-02-22    作者:丁志军 魏彧    来源:人民日报

    近年来,越来越多国际知名的大型连锁零售企业涌入中国,以其购物环境良好、品种齐全等特点在一些大中城市的零售市场占据相当大的份额。然而,这些企业在发展壮大后,却开始玩弄不正当手段牟利,伤害供货厂商的感情和利益,成为物价上涨的祸首之一。1月下旬,我们到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天津市一些大型超市暗访,了解到其中一些内幕。

胡乱收费愈演愈烈

    某商贸公司是一家经营了20多年的企业,和天津市所有超市都有业务往来,该企业主管让我们翻阅了部分账目和合同文本后说:“你们看看这些资料就明白了,乱收费的超市起初只有家乐福一家,现在几乎所有超市都在效仿,收费名目越来越多,真让人难以承受。”
    我们随手翻阅了该公司去年和家乐福签订的一份合同,其中有如下收费条目:无条件折扣费、有条件折扣费、DM广告费、咨询服务费、共同商品服务费、节假日促销费、新品进场费、堆头广告费、免费样品、新店开业促销费等。在与天津乐购超市的合同中,除上述条款外,还有全国周年店庆促销广告费、商品展销费、商品质量商店检验费等。该公司业务主管说:“这些是写在合同上的,没写的收费名目还很多,比如贡献费、价外支持费、重装赞助费等。”我们问:“这些收费合理吗?”财务人员气愤地说:“哪合理呀!他们收哪项费用都不敢给我们开发票,要么给虚假的购货发票,要么让用货物抵扣,不仅收了钱还逃了税。”
    我们找有代表性的部分产品供货厂商座谈,大家都叫苦不迭。一个大型商贸企业的负责人说:“超市这些年做事越来越过分。沃尔玛刚进中国时,几乎不收什么费用,后来从家乐福跳槽过来一个高管,把沃尔玛也带坏了,居然做出了让我们补交往年费用的荒唐事。我们不给钱,就直接从货款里扣,真是太霸道了!”

销售成本被迫加大

    供货商李先生给我们算了一笔账:3年前,他们公司每年被超市收取的“黑钱”150万元左右,2007年则被收了近1000万元。过去,这些费用分摊到成本里占1%—2%,现在达到5%—10%。
    我们扮作酒厂的销售人员到某超市与负责采购的人员洽谈,这位采购人员态度生硬地介绍了他们的“老规矩”:20万元入店费,免费提供200箱酒供检验用。我们问:“产品已经过质检部门质量认证,为什么还要到这里检验?”这位负责人不耐烦地说:“你到没有这些条件的商场去卖吧!”
    厂商们反映,超市还想方设法把负担摊给他们。一位厂商说:“最近落实《劳动法》,超市大幅减员,却要求厂商增加促销人员,厂商不仅要负责促销人员的工资和三险,还要每人每月交1000元管理费。厂商掏双份钱,人员归超市管理使用。最终,这些费用都得摊到消费者身上。”

管理部门监管不力

    为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行为,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商务部于2006年11月15日施行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其中第十三条规定零售商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的费用包括:“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的费用”;“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店铺改造、装修时,向供应商收取的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未提供促销服务,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的费用”;“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第十四条规定:“零售商与供应商应按商品的属性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款支付的期限,但约定的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收货后60天。”第十五条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或供应商没有提供必要单据外,零售商应当及时与供应商对账。”
    从以上条款看,国家有关部门已经注意到超市存在的这些问题。为什么国家有明确规定,而这些大型超市依然我行我素,大肆收取各种费用呢?在采访中,许多厂商一致认为,维权意识不强,是这一现象蔓延的原因之一,主要原因是管理部门监管不力。
    厂商张先生说,他们曾多次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反映这些问题,但这些机关只是做一下笔录,没有采取任何行动,久而久之,就懒得去反映了。
    某企业财务主管介绍:“自2006年商务部下达相关管理办法后,超市在往来账目上有意回避一些问题,但收费依旧。”我们问:“这些问题如果管理部门查办好查吗?”这位财务主管很轻松地说:“应该比较好查,就看是真查还是走过场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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