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董事为止损甘愿触犯法律"高压线"
    2009-03-17    作者:商文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07年4月16日,当事人拨通了某证券公司的委托交易电话,将自己手中持有的某上市公司股票悉数挂单卖出。几分钟后,该笔交易顺利成交。账户余额显示,当事人在这只股票的买卖上共亏损7千余元。
  然而,就是这样一个看似正常的止损行为,却因为当事人身份的不同而发生了质的变化。2008年3月,来自中国证监会的一纸处罚决定被送达当事人手中。由于其存在内幕交易违法行为,将被处以3万元的罚款。

业绩“变脸”引发止损冲动

  一切皆起因于其所任职的上市公司业绩突然“变脸”。
  1998年至今,当事人一直担任某上市公司董事,并于2001年开始担任该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与监督委员会委员。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与监督委员会的职责就包括了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当事人也因此成为名副其实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005年,该上市公司亏损。2006年10月,该上市公司发布2006年业绩预增公告,预计2006年全年实现盈利。随后,公司股价一路上扬。到2007年4月3日,该公司股价已由公告时的10.8元上涨至19.69元,几近翻倍。
  令投资者没有想到的是,就在公司股价强劲上涨、交投活跃的繁荣景象背后,一场业绩“变脸”的“阴谋”正在悄悄酝酿中。2007年2、3月间,该上市公司与其2006年年审机构经过沟通,拟对旗下的两个分公司资产进行计提大幅减值准备,并由此初步判断该上市公司2006年会出现数亿元的亏损。
  2007年4月4日上午,当事人接到了一封公司董事会秘书发出的电子邮件。在邮件中,该秘书清楚地对审计机构的预审计意见、公司经营班子关于年报亏损的汇报、预亏公告全文做出了汇报,称因“对整合后的两家分公司资产进行大幅减值计提,由此将造成2006年年度财务报告亏损5亿-6亿元。”
  此时,当事人的证券交易账户内仍有该上市公司股票1万余股。
  次日,该上市公司发布了“2006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宣布公司由预盈转预亏,但并未披露预计亏损的具体数额。公告当天,公司股价以跌停报收。随后的三天,公司股价均维持了小幅下跌的走势。
  然而,从4月11日开始,公司股价走势却出乎意料地发生了逆转。经历了三天的小幅上涨后,4月16日,公司股价强劲上攻,出现了业绩预亏以来的首个涨停,也是至今为止最后的一个10%的涨停。
  正是在这一天,当事人通过办公室电话下单,以每股20.53元的涨停价格将其所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悉数卖出,成交金额近28万元。
  4月18日,该上市公司发布2006年业绩快报,称2006年公司净亏损7亿多元。4月30日起,该上市公司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

首次引入信息披露“子敏感期”概念

  面对调查人员的询问,当事人一方面承认自己在公告前就知道公司会有几亿元的亏损,但另一方面,当事人也表示,其卖出行为是在公司已经发布预亏公告后才做出的。
  和当事人一样存在这种困惑的人恐怕不在少数。的确,这起内幕交易案并不是一起典型的利用年报信息的案件,其利用的是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涉及上市公司信息分阶段披露问题和“子敏感期”概念。
  证券法律专家杨兆全律师认为,在本案中,尽管上市公司已经发布了业绩预亏公告,但具体的亏损数额这一重要信息却并未同时发布。而亏损数额将对公司股价产生直接而重大的影响,此时仍处于信息披露的“子敏感期”当中。当事人也正是利用这一不为市场所知的、能对公司股价产生直接影响的信息做出股票买卖的判断。
  在这起案件之前,“子敏感期”概念更多地出现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信息披露制度中。而随着内幕交易形式的不断演变,已经从最初的利用年报信息向利用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扩展。信息披露“子敏感期”概念的引入,以及依此对本案当事人做出的处罚,将为今后打击、查处证券市场中的内幕交易违法行为提供更为有力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参照。
  除了“子敏感期”概念的运作外,与以往内幕交易案件所不同的是,本案中的当事人并非是听到利好消息后买入股票获利,而是在得知利空消息后卖出止损。这在我国证券市场上的内幕交易中属于一种新情况。
  杨兆全认为,对于止损型内幕交易违法行为处罚的难度在于,如何认定其非法获利的数额。对于这个问题,国际上有很多种不同的计算方式。本案的判定处罚,为对这类内幕交易案件的办理和处罚做出了有益尝试,积累了相关经验,也因此成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特别是行政处罚委员会工作中的一项重要突破。
  2008年3月,经调查、审理,中国证监会最终认定当事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并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做出了对其处以三万元罚款的决定。
  证券市场是对信息高度依赖的市场,证券内幕交易破坏了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损害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信心,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而查处本案中的诸多创新再次表明,证券监管部门将不遗余力,与时俱进地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杨兆全律师最后还特别提醒,目前正处于上市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的高峰期,该案例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为后来者敲响了警钟。在年报披露期间,凡参与此事或相关知情人员均需谨言慎行,坚持“三不”原则。特别是有不少即将披露的上市公司年报业绩将会出现大幅下滑乃至亏损,有关人士不得在知悉负面内幕信息后抛售止损。否则的话,将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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