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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12 本报记者:晏国政 来源:经济参考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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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作为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数量最多、质量效益较高的省份,其中的一些经验和做法为我们提供了诸多启示。 首先,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既是对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完善,又必须坚持这一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山西基层干部群众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家庭联产承包和“统”的经营体制面临很大挑战,以自发合作为特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部分解决“统”的问题的有效途径,是在现有体制内解决分散农户与大市场断裂的一种有益探索。与此同时,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这一制度基础。由于坚持基本经营制度,合作社使生产上的问题即农业产中环节的问题在家庭自身经营中得以解决,而产前的生产资料供应、投入,产后环节的加工、运输、储藏、销售以及全过程的技术、信息服务等由合作社提供,形成了“生产在家、服务靠社”的鲜明特点,有效完善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推进了以组织化、专业化和市场化为特征的现代农业。 其次,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是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保证。只有坚持这样的组织原则,才能保证农民真正成为生产经营的主人,其发展合作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才会被充分调动,合作社才能具有较强的生命力。 第三,以产业发展为依托、选好带头人,进而带动成员增收,是农民发展专业合作社的内在动力。山西省农业厅长孙连珠说,实践证明,合作社的发展必须依托专业化的生产和良好的产业基础,同时还必须选好一个好的带头人,应当依靠村干部、龙头企业家、专业技术人员、农民经纪人等群体组织带动合作社发展。有了这两个条件,成员增收才有了可能,合作社的凝聚力才会增强。 第四,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指导、扶持和服务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力支撑。孙连珠说,从山西实践看,处于起步阶段的合作社离不开行政推动、宣传发动、培训引导、示范带动以及部门的联动扶持。只有优化外界环境,合作社才能轻装上阵,获得迅速发展。 最后,发展合作社应处理好与龙头企业、基层组织的关系。记者在晋中市榆次区、寿阳县、祁县等地走访几家龙头企业领办的合作社发现,“龙头企业+合作社+基地”的模式虽然很大程度上带动了农民增收,但也出现了“企社不分”的现象,一些合作社成了龙头企业的服务组织,因此应当加强此类合作社的制度建设尤其是盈余返还制度的建设。 与此同时,有些地方合作社发展起来后,对基层组织在群众中的威信造成了一定冲击。应当在帮助其规范发展过程中因势利导,加大引导力度,同时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使合作社与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共同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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