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是现代社会的权利教科书
——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梁慧星
2015-06-16    作者:记者 金国中/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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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3年,《宪法》通过修改确定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修改,明确了中国改革开放的方向,确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中国民法典编纂奠定了经济基础。
  ●民法典规定现代社会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的行为准则,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全社会的生活教科书、法治教科书、文明教科书。这一点,我们过去重视不够。
  ●四中全会《决定》采用“编纂”概念,准确无误地宣示中共中央的立场,不赞成“汇编式、松散式”民法典,中国编纂民法典必须遵循大陆法系民法典编纂的成功经验。

  日前,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梁慧星,在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以民法典编纂为题发表演讲。
  梁慧星表示,四中全会《决定》明文表述要“编纂民法典”,它的重大意义,首先在于以此向国际国内、全党、全民郑重宣言,编纂民法典是中共中央的决定,是中国实行依法治国的既定目标。中国编纂民法典的立法工作已经进行了三十多年,在党的正式文件当中首次出现“编纂民法典”这五个字。民法典不仅是司法的裁判规则,同时是人民的行为规则,它规定现代社会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的行为准则。民法典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全社会的生活教科书、法治教科书、文明教科书。

  上世纪90年代前中国不具备制定民法典的条件

  梁慧星首先回顾了前两次编纂民法典的历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曾经三次编纂民法典。第一次编纂民法典是1954年开始,到1956年因为“整风反右”运动而中断。第二次是1962年启动,到1964年因为“社会主义教育运动”而中断。这两次编纂民法典都没有成功,根本原因是我国当时实行单一公有制基础上的计划经济体制。整个经济生活,包括生产、流通、分配乃至消费,都是行政手段和指令性计划安排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不需要民法典。
  第三次编纂民法典是1979年11月启动的。
  当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经济法研究室主任是王家福先生,副主任是王保树先生。民法经济法研究室给中共中央写了《关于制定中国民法典的研究报告》,该报告的结论是,中国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不能不依靠民法,建议尽快制定中国民法典。中央领导同志在该研究报告上作了批示。据此,1979年11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从全国调集了一批民法学者和实际部门的专家,成立民法起草小组,由杨秀峰同志任组长、陶希晋同志任副组长,启动了第三次编纂民法典。
  但是不久,彭真副委员长在民法座谈会上宣布的“制定民法与制定单行法同时并进”的方针,就改变为“先制定单行法”的立法方针。198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暂停民法典起草。
  梁慧星认为,如果当时真的制定了一部中国民法典,可以肯定,这部中国民法典必定是苏联式的民法典,是反映单一公有制的计划经济本质特征和要求的民法典,不可能为中国改革开放的推进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法制基础。应当肯定,暂停民法起草,是正确的。
  梁慧星继续介绍,1984年12月,王家福先生再次向中央建议:“从速制定并颁行民法典”。彭真同志作出决定,在民法草案第四稿的基础上,先制定一部概括性的民事基本法律。为保障法律的科学性,彭真委员长提议成立法律起草专家咨询小组,聘请佟柔、江平、王家福、魏振瀛四位民法教授担任专家咨询小组成员。据我的记忆,是谢怀栻先生最先建议将这部法律名称改为“民法通则”。《民法通则》于1986年颁布之后,民事立法仍然继续沿着单行立法道路推进。

  “市场经济”的确立为中国民法典编纂奠定了经济基础

  1993年,全国人大对宪法进行了修改。将《宪法》第15条原来规定的“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修改,明确了中国改革开放的方向,确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中国民法典编纂奠定了经济基础。
  梁慧星说,在八届全国人大即将届满的时候,1998年1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王汉斌副委员长邀请五位民法学者,召开了一个小型座谈会。五位民法学者是江平教授、王家福教授、王保树教授、王利明教授和我。王汉斌同志指示,就讨论一个问题:现在中国编纂民法典的条件是否具备?五位民法教授相继表态,一致认为现时编纂民法典的条件已经具备。
  于是,王汉斌副委员长当场做出决定:恢复民法典的起草。他说,1979年编纂民法典是党中央的决定,中间虽然宣布暂停编纂民法典、改为先制定民事单行法,但党中央制定民法典的这个决定没有改变。
  梁慧星继续介绍说,2001年,第九届人大即将届满之时,发生了一个重大事件,即中国加入了世贸组织,要求完善国内法制环境。因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李鹏委员长指示加快民法典起草,要求2002年完成民法典草案,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一次。
  草案出来后,在9月召开过大规模的专家讨论会,邀请了各地的专家学者。这个草案,经2002年12月的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一次后,在媒体上公布,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在一些文章和教科书上谈到的民法草案,就是指这个民法典草案。
  但是,2003年6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本届立法计划,没有再提审议民法典草案,而是审议“民法物权编”草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停止了对民法典草案的审议,仍旧回到原来制定民事单行法的立法方式,即制定单行法形式的物权法。
  到2013年,全国人大换届,换到本届即十二届全国人大。换届时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中宣布: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已经建成。梁慧星说,那么,这就发生一个问题:中国还要不要编纂民法典?

  为何是“编纂民法典”而非“汇编”

  梁慧星说,现在,我们可以看到,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为什么要明文写上“编纂民法典”?就是要正面、郑重回答学术界、人民群众、国际社会的疑问:编纂民法典,是中共中央的决定,这个决定至今没有改变。
  梁慧星同时提醒到,我们注意到《决定》上写的是“编纂民法典”,没有采用通常的“起草”、“制定”这样的措辞,而是采用标准的法律概念“编纂”。这绝不是偶然的。其用意十分明显,一是要在前三十年民事单行法立法的基础上编纂一部完备的民法典;二是要遵循发达国家和地区编纂民法典的经验,采用大陆法系民法典的编纂体例,民法典内部要有严密的逻辑关系。换言之,这表明了中共中央的立场:不赞同“汇编式、松散式”的民法典。
  因为关于民法典编纂曾经发生过争论。有的人认为,我们的民法典不需要有严格的逻辑关系,只需把现有的单行法“汇编”在一起就行了,主张所谓“汇编式”民法典。他们说,你看人家美国没有民法典不也发展得挺好吗,我们的民法典为什么一定要像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那样坚持严密的逻辑体系呢?2002年,李鹏委员长决定加快民法典编纂的时候,当时的法工委主任顾昂然同志在委托专家学者起草民法典的会议上明确指示:“不是制定民法典,不是起草民法典,而是汇编民法典。” 意即把现在的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汇编在一起,就叫民法典。
  梁慧星说,四中全会《决定》采用“编纂”概念,准确无误地宣示中共中央的立场,不赞成“汇编式、松散式”民法典,中国编纂民法典必须遵循大陆法系民法典编纂的成功经验。中国民法典,不仅其内容是合理的、进步的,而且在结构上是先进的、科学的,要有严密的逻辑关系,要有完整性、体系性、逻辑性。如果《决定》上不明示“编纂民法典”,必然会再次发生争论,争论民法典的必要性,争论民法典的立法思路。这就是我理解的中共中央四中全会《决定》明确表述“编纂民法典”的一个重大意义。

  民法典的更大意义是教育人民改造社会

  梁慧星继续分析道,完成一部进步的、科学的、完备的中国民法典,除了完善民事法律体系、保障法院公正司法、保障人民私权之外,还有一个考虑,就是要发挥民法典的教科书功能。民法典不仅是法院的裁判规则,同时是人民的行为规则,它规定现代社会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的行为准则。例如,怎样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违约怎样追究责任,社会环境发生异常变动情形如何兼顾双方的利益,怎样结婚、怎样离婚,离婚时如何处理子女的抚养、监护和家庭财产问题,家庭生活中如何处理父母子女关系、怎样赡养老人、抚育未成年子女,以及如何投资理财,如何开办公司及处理企业内外关系,等等。一言以蔽之,民法典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全社会的生活教科书、法治教科书、文明教科书。这一点,我们过去重视不够。
  我们可以参考两百年前的拿破仑法典,即法国民法典。拿破仑复辟失败后被流放到圣赫勒拿岛,在那里拿破仑曾经回顾自己的一生,他说:“我的光荣并不在于赢得了40场战役的胜利,因为滑铁卢一役就使得这些胜利黯然失色。但是我的民法典却不会被遗忘,它将永世长存!”拿破仑民法典历经二百余年而不衰,依然是法国现代法治和文明的奠基石,并且因此在大陆法系内部形成与德国法系相抗衡的法国法系。
  拿破仑是人类历史上最早重视民法典编纂的政治家、立法家。拿破仑执掌法兰西共和国权柄之后,不仅立即把民法典编纂提上立法日程,而且亲自参加民法典立法审议,亲自就具体法律条文提出修改意见。拿破仑曾经说过,编纂民法典的目的,是“要让法国的农民在煤油灯下读懂自己的权利”。可见,拿破仑所特别看重的是民法典的教科书功能,他要用这样一部民法典教育法国人民、改造法国社会。
  梁慧星说,大家浏览一下四中全会《决定》,请注意这一段话:“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社会出现的大问题。我们号称文明古国,具有各种美德和优良传统,但是却有一项严重缺点,即缺乏信仰,特别是法律信仰。凡事习惯于找关系、找领导、找熟人。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取得了巨大成就,也出了很多问题,这些问题都与缺乏法律信仰有关。大家对官吏腐败、法官腐败都深恶痛绝。但我们是否想过,法官是怎么腐败的,法官收受的金钱是谁送去的?如果我们的民族、人民有法律信仰,像《决定》上说的那样,社会成员都具有“尊法信法守法用法和依法维权意识”,信守诚实信用、公序良俗,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家庭义务,自己遭受损害时依法维权,对法院判决不服时依法向上级法院上诉或者申请再审,还会有司法腐败吗?
  梁慧星还特别提到,怎样增强社会成员的法律信仰?单靠刑法、刑事诉讼法、宪法,行不行?单靠合同法、物权法、侵权法等民事单行法,行不行?都不行。唯有一部进步的、科学的、完备的中国民法典,才能充当我们民族和人民的生活教科书、法治教科书、文明教科书,帮助我们的社会树立起法律信仰,严格按照法律要求思维和行事,怎么样做人、怎么样做工、怎么样当学生、怎么样当老师、怎么样经商、怎么样当官。有这样一部进步的、科学的、完备的民法典,我们的社会才能够最终真正实现法治,才能够最终实现民族振兴的宏业。

  直接编纂民法典不存在困难,可毕其功于一役

  梁慧星最后说到,还有一个问题是,民法典编纂要不要分步走。孙宪忠教授的意见是,第一步制定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民法典;王利明教授的意见是,第一步制定民法总则,第二步制定人格权法,第三步编纂民法典。现在已经明确的是,法工委已决定先制定民法总则,至于民法总则完成之后,是制定人格权法还是编纂民法典,尚不清楚。
  梁慧星说,自己对四中全会《决定》的理解,应当是直接编纂民法典,毕其功于一役。现在直接编纂民法典并不存在什么困难,学术界、实务界和立法机关团结一致,就一定能够完成四中全会《决定》所宣示的编纂民法典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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