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召开中国民法典总则立法研讨会。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法学院教授王利明表示,四中全会决议在重点领域立法方面提到要加强市场领域立法,编撰民法典,是为我们的民事立法下一步怎么走提供了方向,也回应了民法学界多年的呼吁。学界、法工委、司法界的同志一直大力呼吁支持,可以说这是法律人共同的期盼。能够在党的决议中明确要编制民法典,说明了党和国家对制定民法典的高度重视,民法典会成为几代民法人的重要期待,也希望它能够早日问世。
民法典应当具有中国特色
王利明说,民法典应当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体现了时代精神、时代特征的21世纪的民法典。我期盼,我们的民法典是21世纪最有代表性的民法典。
我们的民法典应当立足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特色,要对中国的现实问题进行反映,应当反映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人类历史上的伟大实践。同时,也要反映出市场经济发展和改革不断深化提出的新的挑战。互联网金融规模发展迅速,交易平台、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的确认是出现的新问题。
民法典应当体现时代精神
王利明认为,民法典价值是在不断发展的。21世纪的时代精神是民法典应当体现人文关怀,体现对人格尊严的尊重和保护、对弱者的关爱等。二战以来,人权运动和高科技的发展都给我们提出了对人的保护和关爱,对人格尊严的保护的问题。
他说,我曾呼吁侵权法从债法中分离,而写过“合久必分”的文章。我请教过王泽鉴先生,他并不反对。但他认为私法自治贯穿民法始终,只有把它放在债法中才能得到体现,如果把它从债法中分离,作为责任法独立成编,是否会导致私法自治在民法中无法一以贯之?因为责任法是强制法,对私法自治有限制,独立成编可能会存在问题。我觉得他提出的这个问题非常正确。
探索了十几年,我认为私法自治依然是民法最基本的价值,但实际上今天民法的价值已经多元,私法自治之外,人文关怀已经成为民法基本价值。民法要符合这样的价值,我认为侵权责任法有必要独立成编以强化对受害人、对人的保护。基于这样的想法,我认为人格权也应当独立成编,以体现人文关怀的时代精神和价值理念。器官移植、代孕等的问题激发了如何尊重人、如何尊重人格尊严和如何维护人的尊严的价值等问题的关注。代孕在极少数国家合法,大多数国家法官无一例外认定代孕协议无效,因为它把人当作生育工具,贬损了人的尊严,根据扩张公序良俗原则而宣告其无效。这也看出,这确实是这个时代留给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
体现21世纪的时代特征
王利明认为,民法典应体现的21世纪特征有三。
特征一:体现科技高度发展的时代和互联网时代的特点以及信息社会和大数据时代的特点。
这是我们今天必须要回应的问题,我们的生活和互联网已经密不可分,互联网也深刻改变我们的生活。个人信息的保护有人提出要成为基本的民事权利,互联网时代下个人利益如何保护,是非常值得研究的。特别是互联网的发展对隐私权提出了重大的挑战。法国民法典为什么将隐私权放在生命健康权的前面进行保护,说明了其高度重要性,应该放到更高的位置加以保护。我们的物权法、债权法要反映这种互联网时代的特点,根据这些特点应该制定怎样的规则。
大数据的发展对知识产权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怎样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学者提出,是否应该在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上设立一个共同的财产权规则,值得思考。强调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同时是应当建立一个对有形和无形财产一体保护的规则,还是确立不同的赔偿方法和赔偿规则。
特征二:民法典应当反映经济全球化的趋势。
经济全球化一定伴随法律变革,首先是交易规则如何和国际接轨,尽可能国际化。国际化能够尽可能减少法律障碍,降低谈判成本,鼓励跨境交易。另一个问题是怎样在全球化的时代使得民法渊源更加开放化,软法应当越来越多地成为立法的重要渊源,其地位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
特征三:民法典应当反映当前社会资源、环境日益恶化的特点。
环境恶化问题严重,对人类生存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生存方式应当转变。民法的功能使命也应当发生相应的转变,应进一步强调物尽其用的财产法律原则,尤其注意在财产法中强化对环境的保护。应当对不动产权利人行使权利不仅仅有公法上的限制,也应当将其作为民法上不动产权利人的一项义务,不管是所有权还是其他物权都应当有这项义务,看作是民法内在的。
特征四:民法典应当反映风险社会的特点。
这是一个风险的时代,民法怎样强化对人身、财产的保护是我们值得思考的问题。过去主要强调事后救济,实际上更应该发挥对事故的预防功能。过去我们更多是从损害赔偿的角度来思考的,保险和社会救助等结合起来形成多元化的机制来对受害人进行保护。大规模侵权事件的发生是新的问题,我们的民法也应当对其有针对性的规则。未来的民法典应当是一部体现时代精神、反映时代特点的21世纪的民法典。这样,它一定能够成为21世纪最具有代表性的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