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专家谈
日前,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召开中国民法典总则立法研讨会。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民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孙宪忠表示,制定民法典是我们这一代人多年以来的心愿,这一次编制民法典,学术力量和法制社会条件是历来最好的。尤其是四中全会以来,中央对依法治国有决心,也有实际的构想。现在,我们也拥有一批专业化程度高、学术水平高的民法学家,所以我们应该有信心和决心。
孙宪忠首先谈到民法典的编纂问题。他说,人类社会进入文明之后,有系统的法律和国家时期,而后进入制度文明,不仅仅是民间行为的规范,更是对国家的各个方面的调整。这种制度从古到今是进步的表现。人民主权等思想运动与民法典运动,将民间活动法典化,是扩大人民权利缩小国家权力的体现。在没有编制民法典之前,国家制度的形态是落后的,编制民法典之后,国家制度形态的各个方面逐渐走向了进步。我国也曾经编制过几次民法典,说明我们认识到民法典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在,民法典的制定正式提上了日程。
依法治国需要扎扎实实的民商法制度
孙宪忠认为,制定民法典有几个注意的要点:
一是,民法典是民事立法体系化和科学化的产物。
以前人们对法律的认识是不理性的。法律的体系化和科学化不是想扩张法官、检察官的权力,恰恰是限制他们的权力。要把各种抽象的知识变成更有体系化、更有逻辑的东西,对此,我们应该肯定它,不能认为这是背离人民的、繁琐的。过去我国在体系化和科学化上做得比较少,致使最高法院不断编制司法解释,也是迫不得已。
二是,民法推进社会进步的作用显著。
法国民法典的颁布最为典型,原来法国是相对落后的国家,民法典编制以后国力变强。德国也是一样,对工业尤其是工商业的发展有很大作用。其他国家也是。把普通国民的权利写清楚,体现了国民的重要性,把人民的积极性调动起来。
我国以往很少讲到制度文明,人类的发展是需要制度的,从某种意义上讲,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我们很肯定,就是制度文明的体现。我们认识到其重要作用,这是我们制定它的基础。我国已经制定了很多的民法特别法,都对我国的经济和政治发展有很多的作用。从我的调研中看出,人们对国家的法律有很多的不满意,但对民法的意见不是很大,而是对宪法体制中的问题相对意见较多。人们对民法典的制定还是很支持的,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三是,制定民法典需要重新认识民法典的社会公用。
我们一方面知道制定民法典很重要,一方面又有障碍,尤其是继受前苏联法的观念,认为民法不重要。
我国的经济基础已经是市场经济,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民法应该是我们应当推行的法。我国的民间社会已经存在,并且有很大的发展。婚姻、合同、公司投资、转让、许可使用上的意思自治已经存在,主体、法律关系、责任已经彰显。法律体系需要整合,需要这样的民法典,学界对民法典制定的认识还不够。我们讨论依法治国时,有的人认为这和公法有关,和民法无关。应该认识到依法治国需要扎扎实实、实实在在的民商法制度,否则依法治国只能是停留在马路上喊口号的阶段。之所以有这种错误认识,是因为很多人没有经历过民法训练,不知道这才是真正的法律依据。一个国家讲法治,必须把理想落实到一个个的行为规范中去,主要是靠民法典。拿破仑的民法典深入了社会的方方面面,也深深影响社会,历史上认为他是进步的思想家。我也希望咱们扎扎实实去做。
当前最迫切的是民法总则的编制
孙宪忠接着提出,需要解决六个理论和实践问题。
首先是思想认识的问题,要从体制改革的层面来认识民法和依法治国的关系。
第二个问题是应该加强对民法固有制度的一些研究,主体、权利、责任的制度,研究还不够。
比如主体制度,民法通则的法人形态在当时是具有积极意义,但已经不符合现在。公司、企业的资产来自国家的授予已经不符合时代。法人制度和商法脱节太大,民法要作为将来的民商基本法这方面会有问题。还有知识产权怎样立法,还有很多问题要做。以往的民法,对法律更新、反映现实的问题考虑不够。
第三,民法的制度体系脱离现实的问题。中国社科院做了很多的努力,我了解最多的是农村土地的问题。城市中的“集体”和“劳动人民群众”是谁都搞不清楚的。起草物权法时我心中有些隐痛,总是对规则有些不满,觉得不能满足现实。
第四是民法立法的整合问题。民事立法几十年中有许多的不协调问题,是需要整合的。
第五是研究民法和民法特别法之间的关系,怎样协调互相照应。
第六是民法立法的规则、规范问题。立法是很理性的问题,不是搞口号就能解决的。
孙宪忠最后谈到当前编制民法典最迫切解决的民法总则的编制问题。他说:总则是纲领性的文件、最基本的理论体系。有些人认为《民法通则》应该延续,有讨论意义,这立不住脚。《民法通则》制定于1986年,当时还是计划经济。《民法通则》实际上已经被掏空了,156个条文中只有不到十个还在起作用,其他都被特别法替代了,只有人格权部分有条文在适用,这是我们要下力气首先要做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