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某因需要一家公司发放价值10万元的货物,而以手机短信的方式,要求公司财务人员提供汇款账户及账号。由于李某将手机号码中的“74”误写为“47”,结果信息发到与之陌生的蒋先生处。蒋先生觉得不要白不要,遂告诉了自己的账户及账号。半个小时后,手机短信提醒,蒋先生账户中确实多出了10万元。 次日,李某打来电话,在要求蒋先生还款的同时,还对蒋先生的行为进行了指责。蒋先生觉得是李某有错在先,加之已经在豪赌中输掉大半而不予理睬。岂料,近日蒋先生却因此被法院判处刑罚,并被责令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有人认为,蒋先生的行为只是不当得利,大不了全额还款,怎么会构成犯罪呢? 【分析】 蒋先生的行为确已构成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而蒋先生的行为恰恰具备了该罪的构成要件: 一方面,蒋先生从收到李某的手机短信起,在自己没有占有10万元货款的法律依据或者合同依据的情况下,却抱着“不要白不要”的心态,甚至通过积极的行为企图占有,明显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另一方面,蒋先生明知李某错发手机短信,明知如果如实告知或不予回复李某便不会汇款,却通过积极的行为隐瞒真相,诱导李某上当受骗,并已经使李某因陷入错误认识而汇款。这实际上也是诈骗罪区别不当得利民事行为的关键所在。因为不当得利虽然同样属于没有占有他人财物的法律依据或合同根据,而使他人受损、自己取得利益,但行为人之所以得利,完全是由于他人的过错所造成,行为人不仅没有过错,更没有制造假象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即不存在“骗”。 再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正因为蒋先生的诈骗金额高达10万元,属数额巨大之列,决定了其必须受到严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