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春节生活中的法律问题
2015-01-20    作者:潘家永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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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节俗称“年节”,是中华民族集祈年、庆贺、娱乐为一体的最隆重的传统佳节。我们春节中的生活,有一些牵涉到严肃的法律问题。

  压岁钱的所有权应归孩子

  【案例】
  春节期间,田雨虽然发出去了5000多元的“红包”,但12岁的女儿晓敏也有不少进账,收到了近6000元。田雨动员晓敏上交,但晓敏只同意交出一半,另一半由她支配管理。田雨认为,近6000元现金并非小数目,孩子自制力不强,管这么多钱会出事的,于是坚持要晓敏全部上交。晓敏很不服气地顶撞说:“压岁钱是给我的,你没有权利收走。”那么,孩子收到的压岁钱到底归谁,究竟如何处理才妥当?
  【分析】
  “恭喜发财,红包拿来。”每逢春节,孩子们最高兴的事莫过于收到来自各方的大大小小的压岁红包。大人给孩子压岁钱是一种习俗,也是一种祝福,而在法律上则属于一种赠与行为,压岁钱的所有权自然归孩子。
  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人认为,他人给孩子压岁钱毕竟只是名义上的,孩子只不过是充当了大人之间人情往来的桥梁而已,其中也蕴含着家长之间财产交换,因此大笔压岁钱应当上交,实际上这是个认识误区。
  当然,考虑到孩子还未成年,很难正确支配大笔现金,甚至会形成挥霍习惯,因此,大笔压岁钱应当由家长掌管为好,这也有法律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是监护人的职责之一。家长一定要向孩子说明清楚:收上来只是为其保管而非没收,钱还是归他们支配和使用的。
  既然是保管,就不能随便动用。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的规定,父母如果纯粹是为了孩子的利益,比如为孩子买商业保险,让孩子参加兴趣班什么的,是可以动用压岁钱的。家长在保管压岁钱期间,可以为孩子建立一个理财账户,帮助和引导孩子制定理财计划,培养孩子的理财观念。

  送收变味“压岁红包”当心犯罪

  【案例】
  老徐是当地有名的建筑包工头。听说某村要实施村庄改造,为拿下该工程,老徐逢年过节就到村干部吴某家走走,送些烟酒,吴某爽快笑纳。
  2013年除夕之夜,老张再次来到吴某家,临走时丢给吴某一个装有2万元的红包,说是给他孙子的压岁钱。2014年3月,在村庄改造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吴某暗地里帮了不少忙,使老徐顺利地拿到了项目承建权。后有人向县纪委反映项目招投标中存在违规问题,吴某案发,其收受老徐2万元“压岁红包”涉嫌受贿,之后县检察院以吴某涉嫌受贿罪提起公诉。
  【分析】
  亲友之间基于亲情和友谊而馈赠礼物,是一种传统,长辈给晚辈压岁钱,也是我国的传统习俗,这些都是正当、合法的。
  可有的人为拉近与领导的关系,做好铺垫,好让领导今后为其获取某种不当利益,往往在逢年过节或者乘领导家中婚丧嫁娶之机给压岁红包、送贵重礼品。这种醉翁之意不在酒的情形涉嫌行贿,如果收受者许诺、着手或者已经为送礼者谋取某种利益,则属于受贿性质。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受贿只要涉案数额超过5000元或累计超过5000元,就构成受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构成行贿罪。
  本案中,老徐的大方和吴某的笑纳,双方心照不宣,这无疑背离了压岁钱的传统本义,而且吴某事后也确实利用自己职务之便为老徐谋取了利益,其行为显然构成受贿罪。对老徐来讲,如果获取的项目承建权属于不正当利益,则其送出压岁钱的行为构成了行贿罪。

  春节加班必须发给三倍工资

  【案例】
  2014年春节,某制衣公司因生产需要,安排孙某等10名员工春节3天加班。年初一那天,公司给孙某等人每人发了200元的红包。
  春节假期结束后,公司通知孙某等人可以自行选择时间补休,孙某等人不同意补休,要求支付加班费。公司则称:安排补休是劳动法规定的方式之一,而且已经发的红包就是加班费。后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过问下,孙某等人拿到了加班工资。
  【分析】
  春节及春节放假不仅具有民俗性,也具有法定性。我国实行8小时工作制,并规定在春节等法定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职工春节加班,放弃了与家人欢聚同乐的机会,坚守在生产一线,用人单位理应支付给不菲的加班费。
  对此,《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上述各情形中,只有第二种情形,用人单位可以在安排补休和支付加班费两者之间进行选择。在其他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必须按标准支付加班费,而不能以安排补休来规避。
  另外,有些企业习惯在春节给加班的员工发“红包”,其实,“红包”是对员工工作表现的肯定和褒奖,类似奖金;而加班费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额外提供劳动的补偿,两者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因此,“红包”无法直接代替春节期间劳动者的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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