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如何提起行政复议
2015-02-10    作者:文海宣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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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行政复议

  【案例】
  张先生想在小区里开一家网吧,但是在申领营业执照时却难住了。工商管理部门以网吧的经营地址位于住宅区为由,拒绝为张先生发放营业执照。张先生无奈,只好求助律师。律师给他两个选择:一是向人民法院起诉工商管理部门,也就是“民告官”;二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张先生想到将来还要做生意,不想和工商管理部门闹得太僵,于是排除了“民告官”这条路。那么,什么是行政复议呢?
  【解释】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实际上,这一程序是行政机关的一种内部纠错机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行为的,既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民告官”),也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相对于行政诉讼来说,行政复议程序更加灵活、便捷:第一,范围宽。绝大多数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都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而且行政机关的行政规定也可以同时申请附带审查。第二,标准严。行政复议不仅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且审查其是否合理,对于虽然合法但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或者变更。第三,期限短。按照规定,复议机关必须在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的范围有多大

  【案例】
  老刘将自己的摊位租给小李经营,但是几年下来,两人因摊位租赁费问题发生了争议。后来,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找他们做调解工作,在调解员的极力撮合下,老刘和小李达成了调解协议,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了调解书。但是回家后,老刘和老伴一合计,觉得调解结果不合算,认为调解员偏袒了小李。于是,老刘就找到县政府,要求对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进行行政复议。县政府工作人员拒绝了老刘的申请。
  【解释】
  前面说过,绝大多数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都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但是,仍有几类行政决定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一、国家行为,比如与国防、外交、军事等有关的行政决定;二、内部人事关系处理行为,比如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三、对民事纠纷的调处行为,包括对民事纠纷的仲裁或者调解。老刘提起针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就属于以下第三类。根据我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老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确有证据证明调解员偏袒对方的,可以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

  提出行政复议的期限

  【案例】
  2014年6月11日,田某向某区住建委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关于新城南街住宅项目拆迁许可证的相关信息。2014年7月1日,某区住建委对田某的信息公开作出答复,答复内容中包括第284号许可证。2014年7月28日,田某向市住建委提起行政复议,认为某区住建委作出的第284号许可证存在违法情形,请求撤销该许可证。另查,早在2007年9月5日,某区住建委颁发了第284号许可证,并于当日在拆迁范围内张贴公告,载明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拆迁人、工程名称、拆迁范围及搬迁期限等内容。2014年8月5日,市住建委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以第284号许可证已于2007年9月5日进行了公告,原告提出的复议申请超过复议期限为由,不予受理。田某不服市住建委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解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一般情况下,应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例中,2007年9月5日,某区住建委颁发了第284号许可证,并于当日在拆迁范围内张贴公告,而田某于2014年7月28日向市住建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超过法定的60日的申请复议期限。

  向哪个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案例】
  陈先生通过12315电话投诉平台,投诉某超市出售的某品牌米粉涉嫌虚假宣传,要求该超市退一赔三。同日,某区工商分局收到了12315中心转来该投诉登记单,由某区工商分局的派出机构东南新村工商所对该家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电话告知了陈某。陈某欲对此事提出复议申请,但不知该向哪个机关提出。
  【解释】
  一般情况下,申请人既可以选择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除此之外,实践中还有几种特殊情况:一、不服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向设立这些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二、不服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向设立它的政府工作部门申请复议;三、不服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复议;四、不服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五、不服已被撤销的行政机关的行为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在本案例中,因该案由某区工商分局的派出机构东南新村工商所办理,具体行政行为是由东南新村工商所作出的,因此,陈某应当向设立东南新村工商所的某区工商分局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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