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去年 12月12日,某超市在某大型广场举办“双十二低价风暴”活动,现场发放礼品并赠送无任何使用限制的现金券。当时现场聚集了很多人,大家哄抢礼品和现金券,现场一片混乱,包括徐女士在内的好几个老年人被挤倒摔伤。事后,徐女士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期间共花费医疗费5万余元。现在徐女士已经治疗终结,但由于并不清楚是谁将她挤倒的,所以没有办法进行索赔,徐女士该怎么办? 【分析】 首先,必须弄清楚谁具有赔偿义务。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侵权责任。从事件反映的情况来看,“双十二低价风暴”活动的组织者是某超市,该超市当然具有采取相关措施,保障参与者安全的义务,但该超市并未履行该义务,致使徐女士受伤,理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其次,必须弄清赔偿哪些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16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22条又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鉴于徐女士的实际情况,她除可以向超市主张已支出的医疗费外,还可以主张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另外,如果徐女士经司法鉴定构成伤残的话,还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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