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假期即将开始,但仍有不少人要坚守工作岗位,如何计算加班费成了大家关心的话题。那么,2014年春节的加班工资应该怎么算呢?以北京市为例,目前北京市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400元,以此计算,日工资最低约为64.36元,这样算来,春节前三天加班,至少可以获得579.3元;后四天,每天至少可获得136.1元,如果7天全加班并且没有补休,起码可以拿到1094元的加班费,相当于17天的工资。(据《新华网》) 不用说,此类新闻似曾相识。每到节假日,有关部门总要给劳动者“算”上一回加班费。加班费固然要“算”,数字可观且诱人,可问题的关键不在拿多少,而在劳动者能否拿得到。 不要以为这是杞人忧天。在现实中,加了班却拿不到加班费的劳动者比比皆是。因为绝大多数人都不愿也不敢因为一笔加班费而冒着丢掉饭碗的风险与用人单位认真计较。 尽管连《刑法》都明确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范围,对于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可定罪处罚。但在饭碗与加班费的权衡中,迫于生存的劳动者只能选择沉默。而诸多监察部门也选择了“不诉不究”,终于令加班费陷入沉寂。企业乐得渔翁得利。 加班费的纠结,说到底是劳资关系的严重失衡。加班费不过是资方的一种恩赏,多寡或有无,与法规无关,与老板心情有关。责罚缺位,法制永远抵不上利益。 因此,作为劳动者“保护神”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就不应仅停留于“算”,更要督查落地。否则,“算”的再好也无济于事。 希望各级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出击、多管齐下。放假之前对用人单位加强宣传和督促,假期结束后要进行明察暗访,加强检查落实,一旦发现用人单位阳奉阴违,故意克扣,就要严肃处理。唯其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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