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中秋国庆长假总共有8天的假期,在节假日,每个行业总有一些员工不能休息,需要在一线加班。记者采访了部分国企、外企、私企的员工了解到,原本应该支付给劳动者的三倍工资听起来很美,实际上加班的劳动者大都难领全额加班费。法律界人士认为违法侵权应严厉处罚。
法律规定法定假日加班需付三倍工资,劳动部门每逢节日总是不厌其烦解释强调加班费的计算方法,结果却成了“纸上画饼”,一直到现在,仍然是“听起来很美”。
这究竟是什么问题呢?
法律界人士认为违法侵权应严厉处罚,道理上不错,但处罚却不易,更遑论“严厉处罚”了。劳动行政部门说职工应积极举报,举报不难,难在维权成本上:如果追回加班费,却丢了饭碗,就划不来了——“绝大多数员工怕丢工作,无奈选择忍气吞声放弃了加班费”。这个账,相关职能部门咋就不替加班的员工们算一算呢?
对此,新闻报道中律师的建议是,面对比较强势的用工方,一味让劳动者自己举报单位的违规行为,面临许多现实的问题,劳动部门不能坐等员工上门投诉,而应该主动检查企业的加班工资发放情况。
我也认为,政府部门应当为职工主动提供一些维权服务。毕竟,政府部门不是法院,执法上不要一概奉行“不告不理”的原则——举报了才管,不举报就不管。实际上,在制度规定上对劳动者一方也是不利的:比如举报要实名,劳动者还要承担自行举证的责任等等。这些无疑大大提高了劳动者维权的门槛,却降低了资方违法的成本。
政府部门为劳动者提供维权服务,属于公共服务产品的性质,应贯穿于执法活动的始终——不管是当事人反映的情况、举报的问题,还是任何途径了解到的信息,都有义务进行调查和取证。而实际情况却是,劳动行政部门除了坐等举报,且要“实名”,基本没有更多作为,成了名副其实的“不告不理”。对于节日加班费的问题,如果仅仅停留在逢节的“提醒”和“强调”上,终究不过是画饼一张。
其实,相关的劳动职能部门并非不知道劳动者维权的难处,却鲜有主动作为,除了不断呼吁“劳动者应果断拿起法律武器”,就是将劳动者权益不保的责任归咎于“很少接到投诉”。
劳动行政执法如果不能摒弃“不告不理”的惯性,不能多一些主动式的明察暗访与立案纠错,诸如加班费等劳动者权益,很难从“纸上画饼”变成“锅里的饼”。而最终受损的不仅是劳动者的权益,更有国家法律法规的公信和政府形象的折损。而由此产生的劳资矛盾,既不利于社会和谐,也不利于企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摘编自10月8日《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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