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真儿加班费 春节7天不休拿17天工资
2012-02-04   作者:记者 张小洁/综合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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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以严谨的语言表达了一个简单的逻辑:加班应有报酬。现实却常常唱着反调。“今天加班敢要钱,明天努力找工作”,这才是老板们的思维。老板们的思维决定职场秩序,劳动者要生存就要遵守职场的明规暗矩。于是,劳动者沉默了,并不是吞咽抱怨,而是弃法律于旁的束手就擒,任人宰割。可悲的是,正是劳动者的沉默一把阳光一瓢水地呵护着“加班潜规则”日益壮硕。如果劳动者都对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不据理力争,又能指望谁来充当“救世主”呢?新的一年,我们每个人都不该再对“义务劳动”忍气吞声。算清加班费这笔账,利用法律为自己捍权。

    “义务”加班,公开的秘密

  微博上从不缺少抱怨。即便对所遭遇的不快已见惯不惊,网友们仍然习惯唠叨三言两语宣泄怨气。
  广东网友“x5gg”:看着一个个黑眼圈打呵欠的同事,有点羡慕那些想辞就辞的同事了…大家真的累了!上完通宵接着通宵的、上完十七个小时还要上班的……从来不缺加班,缺的是加班费。(1月30日08:59)
  广西网友“烟蒂末梢629”:又是一年春节到,如何换班添纷扰。问君今年如何过?含泪拿出排班表。作为我们这样在全宇宙最基层的人民警察来说是没有节过的,而且过节也没有补假的,加班费也没有百分之三百的。大领导曾经公开会议说过“公务员不受劳动法保护!不想做大把人做!”(1月29日17:49)
  山东济南网友“TAI斌_sky”:春节上班没加班费,真郁闷!(1月25日02:34)
  福建泉州网友“我的依依不舍”:春节没得停,还没补贴,太搞了。如果你不做,可以,工资就别要了咯。那经理说一套做一套,没来工作时说春节有补贴啊,来上班后,上班要提前,下班要延后……忙还要加班又没加班费!!!(1月24日23:07)
  河南网友“阳光暖暖天兰兰”:心情不好的很。一年到头都没给过一个完整的假期,什么假都要扣,双休日也没有。加班费这种东西听都没听过。各种烦心!工作为了什么!活着为了什么!(1月24日20:16)
  陕西网友“112233阿大”发布了唯一的一条微博:我们环卫工人什么时候在节假日时也能有加班费,或者在一个月里放一天假也很满足,我们环卫工处于最底层,工作时间总在十二三个小时;工资是1250元……我希望大家能多关注我们!(1月24日20:14)
  吉林网友“刘增力松原”:大年三十,值了一宿夜班,哪有什么加班费啊,悲哀啊!!(1月23日09:41)
  ……
  抱怨的背后是让劳动法备感尴尬的现实——无论是在写字楼里还是在工地上,形形色色的变相义务加班都比“干活拿钱、按劳所得”更常态。
  据人民网报道,英才网联(www. 800hr.com)去年下半年进行的“职场系列调查”之“你经常‘被加班’吗?”调查显示,只有18%的参与者为主动加班,其余的不得不面对种种“潜规则”。调查显示,33%的参与者为无奈型加班,工作量太大,完不成工作只能加班;32%的为强制型,公司要求必须加班;17%为“被加班”,领导同事都在貌似加班,自己哪好意思先走,只有“被加班”。
  加班已经成了家常便饭。从调查结果来看,几乎没有多少人能达到下班到点就走的“境界”,大都会多少加一会儿班。调查显示,三分之一的调查参与者平均每天加班2-4小时,28%的职场人甚至要每天平均加班4小时以上,每天相当于多干半天工作。
  如果说平时加班都以小时计算尚能忍受,那么每月超过4个休息日的加班,不知会有多少人能够忍受。英才网联调查显示,只有7%的职场人从来不会遭遇周末加班,可以完全享受每周2天的休息日。另外四分之一的职场人士基本上每月也会奉献1-2个休息日进行加班。
  加班没有补偿,已经成了公开的秘密。调查发现,无论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还是外资企业,能够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进行加班补偿的成了稀缺品,这一比例都是最低的。相反,“没有加班费,也不安排补休”的比例01是最高的,占63%。由此可见,免费加班已经成了社会各个阶层都会面临的、各种经济组织普遍存在的现象。对于加班费或者补休权利的争取,也仅有45%的人敢于争取,49%的人不会主动向单位要,不给也认了。6%的人则会在离职的时候摊牌,索要曾经的加班费。

    算清加班费这笔账

  以经济学的思维方式解读,加班费即法定休息时间的价格。“价格不应低于成本”是经济学常识,然而,很多人的加班费尚不足以支撑一天吃、住、行等正常的基本开销。我们的休息日和节假日究竟值多少钱?如果用人单位财务部门提供的数字与经济学常识相悖,劳动者不妨自行对照法律条文和相关行政规定,算清加班费这笔账。

  春节7天不休拿17天工资

  春节长假前夕,全国多个城市都市类报纸都做出了提示,春节加班7天拿17天工资。其中算法并不复杂,但涵盖了假日加班费计算的基本规则和要领。
  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12年春节放假安排为1月22日至28日,放假7天。1月21日(周六)、1月29日(周日)照常上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两节”的假期可以细分为两类,分别是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1月22日(除夕)、1月23日(大年初一)和1月24日(大年初二),这三天是法定节假日。1月25日至28日为休息日。《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实行轮班工作制的,法定休假日工作按加班处理。因此,三天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是按3倍算,不能以补休代替。4天休息日加班,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再按照2倍支付加班工资。
  春节期间具体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分别为:
  ▲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
  ▲ 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其中,“21.75天”指的是制度计薪日(详见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

  在上述计算公式中,一个关键的未知数是“月工资基数”,即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劳动者的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如何确定?
  据悉,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一般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此外,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44条规定,计算加班工资的日或小时工资基数应按下列原则确定:1、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记者按照该市2012年最新实施的最低工资标准1260元计算,日工资应为57.93元(1260元÷21.75天),如劳动者春节七天连续加班,应至少拿到加班费984.8元(57.93元×300%×3日+57.93元×200%×4日)。
  《深圳商报》提醒劳动者,目前有的企业虽然发给员工的工资没有低于最低工资,但加班工资计算的基数低于最低工资。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最低工资的规定,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由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提前规划可避税

  根据《个税法》规定,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点所取得的加班工资,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税务专家就此指出,春节加班费的发放时间也是有讲究的,选择适当时机发放还可以少缴纳一定的个人所得税。
  据《青岛早报》解析,如果一个市民平时月薪是2000元,根据现行的个税起征点他不需要缴个税。但如果他春节、元旦全都加班,那么1月份他的收入肯定超过3500元起征点,要缴一部分个税。“合理分配加班费发放时间可以避税。”有关税务专家说,现在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而很多人工资根据每个月的上班时间、业绩等不同,也会有上下浮动。如果平时收入低于3500元,只是在春节期间增加了加班费而超过了3500元,单位可以把这部分加班费分1、2两个月份发放,就可以少缴或不缴个税了,“单位在发放春节加班费时只要稍加留意,就可以减轻员工税负”。
  此外,税务专家还建议单位在1月份集中发放各种奖金时合理安排好金额,尽量避开那些“临界点”数额。除了计算员工税前收入外,还要计算税后的收入,防止出现“不升反降”的情况。

    警惕资方的小把戏

  职场中不乏这样的用人单位,它们了解法律的精神和规定,便绞尽脑汁为自己的不法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它们堂皇地搬出一套说辞,令劳动者乍听之下无言以对。譬如,有的公司说“我们不是加班而是值班”,有的企业称,加班费算在“红包”里了。然而,法律自有一套解读的方法和逻辑,不会因为用人单位这些自作聪明的小把戏而纵容它们逃避义务。

  警惕“值班”“加班”偷换概念

  “春节放假7天,公司要求我们每个人必须值两天班。”李先生在南京市新街口一家写字楼上班,“值班要干的活儿和平时一样多,这到底算值班还是加班?”李先生向南京市劳动监察支队咨询。
  南京市劳动监察支队综合科科长戴登凯在接受《现代快报》采访时表示,从目前他们掌握的情况看,在安排春节加班的用人单位中,仍有相当一部分不给或少给法定加班费。有的用人单位故意回避“加班”的概念,取而代之以“值班”“当班”等提法。例如规定“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春节轮流当班”“春节7天每人轮流值班”等等。
  戴登凯指出,用人单位将“加班”称为“值班”的做法,是玩文字游戏,逃避不了法定义务。有的企业将行政事业单位里的干部“值班”概念,偷换到加班的员工头上,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
  “加班”属于延长劳动时间,而值班则是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行政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因此,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如果劳动者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有具体的生产经营任务,则应当认定为加班,而如果不是继续在原来的工作岗位也没有具体的生产经营任务,则应当认定为值班。

  “红包”不能代替加班费

  “我只有除夕、年初一休息,其余时间都要上班。”在南京市湖南路一家服饰店当营业员的林小姐告诉《现代快报》记者,大年初二一上班,老板给她发了个红包,100块钱,“这应该算是加班费了。”
  据一些劳动者反映,单位给他们发“春节红包”、年货,并且把“红包”和年货视为加班工资。戴登凯说,“红包”和年货是单位对员工工作的肯定和奖励,是员工福利,而加班费则是对劳动者放弃法定假日休息的一种补偿,须依法支付,两者是不同的概念。“红包”不能代替加班工资,否则就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外,单位不得用补休来冲抵春节假期前三天的加班费,劳动者应予以警惕。

  “义务加班”条款无效

  李小姐在与上海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发现,公司制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员工应“自愿”放弃向公司要求支付加班费以及其他补贴的权利。李小姐打听得知,这家公司的数十名员工都曾签订了同样的劳动合同。“如果不签这个合同就意味着我将失去这份工作,所以我只能签了。”李小姐很无奈
  上海金石律师事务所芦志锋律师指出,劳动合同中要求劳动者“放弃加班报酬”的条款已构成违法,因为它排除了法律规定劳动者因加班而获得报酬的合法权利。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须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可见,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要求劳动者“放弃加班报酬”的约定因违法而无效。

    关于维权那些事

  法庭是讲证据的地方,证据难倒了许多讨要加班费的劳动者。
  法律界人士提示,劳动者若遭遇不支付或不足额支付加班费,可留取业务上的往来票据、工作成果等作为加班证据,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或仲裁。

  保存加班证据

  劳动者如果被强迫加班或加班没有加班费,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北京义联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赵世龙在接受《工人日报》采访时表示,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出台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由劳动者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但用人单位故意不提供,仍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简单的说就是“谁主张谁举证”。
  许多劳动者担心,这样的举证方式对自己不利。因为劳方相对弱势,让自己来证明有没有加班存在很大难度。尤其在目前就业形式严峻的情况下,劳动者肯出面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已是勉为其难。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刘海东则解释称,劳动者对这个问题不应存有误解,实际上目前不需要证实自己哪一天干到几点,只要劳动者完成一个基本的举证义务,其他的需要单位进行证明,包括法院进行调查,综合来认定这样一个事实。新规定中明确举证责任的划分,是对原来法律规定的补充与完善,赋予了劳动者更多的主动权。
  另据《人民日报》报道,人保部p有关负责人提醒劳动者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劳动者有必要“留个心眼”,在加班时注意收集并保存好相关证据。比如考勤表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加班安排表、加班时的工作记录、加班时处理进货出货的记录、加班所做工作文件、自己经手的销售记录、出库单等。另外,一起加班的同事的证言、加班时间拜访客户所取得的客户证言,在具体的监察及仲裁中也可以发挥证据的作用。

  索要加班费时效一年

  加班费应何时发放?据人保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必须在下月发工资时兑现,至于休息日的加班,单位可以选择安排补休,但如果在半年内不补休的,则必须以现金形式支付加班费。
  没有得到加班费的劳动者,要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拨打12333劳动保障热线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特别提醒,一些劳动者拿不到或拿不全加班费,却不敢举报投诉,选择离职后再讨要。但是,此项劳动仲裁是有时效的,一般不超过一年。
  自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以来,劳动者起诉向用人单位追索加班费的案件大幅上升。为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管理,引导劳动者正确行使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如资方拒不支付加班费,劳动者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劳动午报》就此刊文解释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拖欠加班费,可以申请支付令。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
  但申请支付令的前提是劳资纠纷应已经转化为债权债务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申请支付令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清楚。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也曾作过这样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就此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反加班潜规则职场攻略

  得不到补偿,又不能准时回家跟家人共享天伦,难道就任由“加班潜规则”把疲惫的身心捆绑在办公室?“被加班”的职场人士该采取什么良策,才能在工作与生活中找到平衡呢?以下是网络上流传的“职场牛人”总结出来的“反加班潜规则”,不妨一试。
  ?安慰家人:跟他们开诚布公地谈一谈,把单位目前的发展状况和加班的苦衷告诉家人,让他们了解你的处境,不过你一定要诚心表示一有机会就好好补偿。
  ?应对领导:轻易不要“造次”,除非真有重要事情一定要走。这时,向领导诚恳说出你的理由,并表示当天的工作一定不会耽误,事后要加倍努力。
  ?联合同事:建议先在同事中建立一个小同盟,在加班结束后邀领导一起吃夜宵,席间送给上司一些动听的语言,半开玩笑地说出你的目的。领导的智商不比你低,这样的“鸿门宴”会让他有所察觉。若完成了手上的工作,碍于面子不敢第一个下班,可与同事达成协议,下班后拖延10到15分钟,大家就开始“闪人”吧。
  ?赢得认可:出色地完成领导交代的工作,就会在业务上赢得领导的认可。超负荷的加班,领导可能更累,哪怕是表面上多给予领导一些理解,简单的问候、一起吃夜宵等等,就会在感情上赢得领导的共鸣,以后这个班可加可不加时,领导就会考虑“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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