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法裁判冲击法治信任根基
2012-05-22   作者:傅达林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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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间平房将3名法官拖下水,近日开庭审理的河北武邑县法院赵桥法庭庭长蒋义忠等人受贿和枉法裁判案,再度将让人聚焦司法腐败话题。
  法治社会,最值得警惕的不是普通公民违法,而是执法者知法犯法,因为执法者犯法冲击的是公众对于法治的信任基础。在现代国家的正义系统中,法官承担着定纷止争、运送正义的重任,身上寄托着公民对于公平正义的期许。如果法官在审判中贪赃枉法,不仅不能矫正当事人失衡的利益冲突,反而会增加新的社会纠纷。本案中,法官徇私枉法,让年近八旬的房主无家可归,不得不从一审败诉起就到处上访。
  “葫芦僧乱判葫芦案”,让我们深深震惊于贾雨村及其门子奉行的封建官场潜规则;现实生活中,法官同样也会面临诸多权势的倾轧、金钱美色的诱惑,因而法官要比常人更能清心寡欲、信仰法律、追求公正。蒋义忠在供述中承认,他在审理时尽量搜集对原告有利的证据,对被告有利的证据没有搜集,并对被告有利的证据予以否定,导致此案一审中存在6处程序错误。如此乱判,完全是利益的诱惑蒙蔽了遵法的心智。
  对执法者而言,“尊重法律是第一条重要的法律。”柏拉图曾经告诫世人:“如果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安置一个不称职的官吏去执行那些制定得很好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被掠夺了,并使得荒谬的事情大大增多。”法官接受贿赂枉法裁判,不仅亵渎了司法职业的廉洁性,而且消解公众对司法正义的信任。因此,只有那些最能遵守法律的人,才能被任命为法官。
  问题是,从《法官法》到《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司法机关在强化法官职业道德良知方面可谓规则网织,为何还会出现“葫芦僧法官”呢?原因无他,法官也是人,也有人的弱点,在金钱、权势、美色面前,手中的司法大权能否秉公行使,光靠道德说教和伦理约束显然不够,如何完善司法监督机制,将法官断案纳入常态化的监督轨道,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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