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酒驾同桌连坐”有违法治
2012-02-21   作者:魏文彪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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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文彪

  自2月9日起,济南交警部门针对酒驾问题,出台并实施抄告单位、追责同饮者、强制刑拘等一系列“新政”。按照济南交警部门出台的这一“新政”,如果与被查处的机动车驾驶人同桌饮酒,而且未尽到劝阻义务,也将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
  各地交警部门为了更好地整治酒驾现象,可以就酒驾管理出台一些细化性规定,但是包括交警部门在内行政部门出台的各项政策与规定,都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都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制订与实施。
  我国刑法虽然已经规定醉驾属于犯罪行为,但是却并未规定与被查处的机动车驾驶人同桌饮酒且未尽到劝阻义务者亦须承担责任。济南交警部门出台新规规定与被查处的机动车驾驶人同桌饮酒且未尽到劝阻义务者须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而且事实上已经超越了现有法律规定,所以严格说起来实际上是一种违法行政行为。
  其实,一个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受到处罚的前提,只能是该人实施了损害他人权益与社会利益的行为,任何机构与个人不能对其他公民追究责任、实施处罚。一个公民在与机动车驾驶人同桌吃饭时,固然应该出于道德义务劝阻机动车驾驶人饮酒,但是如果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尽到劝阻义务,也并未实施损害他人权益与社会利益的行为,所以也就不应当因为机动车驾驶人酒驾而承担“连带责任”。而像济南交警部门出台的酒驾新规这样,在一个公民并未实施损害他人权益与社会利益行为情形下追究其责任,对其进行处罚,实际上也就是对于该公民法定权利的侵犯。
  从另一个角度看,机动车驾驶人都是心智已经成熟的成年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所以其应当自己约束自己的行为,自己为自己的行为与后果承担全部责任。与机动车驾驶人同桌吃饭的公民,虽然应尽道德义务劝阻机动车驾驶人饮酒,但是其却并不具有必须劝阻机动车驾驶人饮酒的法定义务,所以无须为机动车驾驶人的酒驾行为承担连带法律责任。何况在现实当中还会出现尽管同桌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了劝阻,然而机动车驾驶人不听劝阻的现象。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同桌吃饭者也算未尽到劝阻义务,并将因此而承担“连带责任”,显然就更加说不过去。
  济南交警部门出台相关酒驾新规,规定与被查处的机动车驾驶人同桌饮酒且未尽到劝阻义务者也须承担“连带责任”,是出于通过督促同桌吃饭者劝阻机动车驾驶人饮酒,从而在更大程度上减少酒驾发生的良好初衷,而且事实上也将会有利于酒驾行为进一步减少发生。但是良好的初衷与更好的整治效果,并不是可以超越法律规定行政以及侵犯公民权利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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