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04-26 作者:傅达林 来源:京华时报
|
|
|
基金会不能提前开捐赠收据、募款前后均要公示资金详细用途,民政部近日发布了《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基金会在扶贫、教育、环境、医疗等领域发挥着积极作用。自2004年国务院制定《基金会管理条例》以来,我国基金会发展迅速,截至去年底已有2500个,总资产超600亿元。 基金会蓬勃发展的同时,由于相关法律规范滞后,也产生了诸如变相从商、监管缺失、善款去向不明等问题。特别是在市场化运作下,像红十字会这样的公募基金会,其资金获得的途径、数量、配置、用途及账目等缺乏透明度,在很大程度上造成自身公信力危机。 公信力源自社会行为的合规性和公开性,只有将基金会的运作和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将种种信息及时公布,才能防止自身发展的失序和公众不必要的猜忌。为此,这份被称为“最为严厉”的基金会行为规范,要求严格区分交换交易收入和捐赠收入,以确保在各个环节恪守公益属性;规定对捐赠人的查询应及时如实答复,定期公布详细的收支明细,通过扩大公开透明度体现对公众知情权的尊重,并为公众有效行使监督权提供基础。 从行业发展角度看,立法为基金会的规范化管理提供了可靠依据,也为社会监督机制的形成和效力发挥提供了规范指引,有利于形成一个健康有序、公信度好、运行效率高的健康发展环境。或许立法在效力位阶、可操作性及相关责任追究上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但更重要的问题无疑是执法。只有从执法环节真正激活公众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机制,通过严格监管最终促使基金会形成法治化的发展路径,才能杜绝利益衍生的各种问题,塑造基金会的公信力,促使基金会良性发展。
|
|
凡标注来源为“经济参考报”或“经济参考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稿件,及电子杂志等数字媒体产品,版权均属新华社经济参考报社,未经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刊载、播放。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