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税怎容“弹性征管空间”
2012-04-17   作者:子丁  来源:中国青年报
 
  随着财政收入增幅明显回落,各地财政增收的任务压力正在增大。最近,中央和地方均出台或计划出台一些扩大税源的项目,试图由经济形势较好时法定应征实际未征的“弹性征管空间”里提取更多资源。(《第一财经日报》4月16日)
  依法治税是最基本最核心的税收管理原则,也是税收法制原则的最高体现——法律规定税率是多少,就该按多少税率征收;法律规定哪些属于应税范围,哪些不属于应税范围,都应严格执行。脱离法律原则的税收征收和管理将无法存在,它对纳税人私有财权的侵害非常严重。
  当然,由于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高低,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现代化水平因素的制约,决定了在依法治税前提下,“应收尽收”的税收组织收入原则并没有落实到位,税收收入并没有按照企业实现多少缴纳多少的理想情形出现。据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研究,若税务机关能按税法要求将所有税都收上来,那中国的名义税负可能会达到50%,但是,2009年,中国税收收入59521.59亿元,按2009年GDP最终核实数为340903亿元计算,小口径宏观税负即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为17.46%。法定税负和实际税负之间的差距形成了税务机关巨大的征管空间。
  当前税收立法也不完善,税收法律不能穷尽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导致税收立法赋予税收管理权的自由裁量空间,比如税收立法之后,国务院制定实施细则时出台税收行政法规,将具有解释性质的细则制定权赋予给了财税部门(制定实施细则相当于对税法的进一步解释,实质上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同时,具体征管活动中,税务机关也存在很多自由裁量权,比如核定征收;《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对处罚权设定了50%~5倍的罚款规定,这也赋予各级税务执行机关弹性征管的权力。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我国尽量减少和限制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民间也持续呼吁规范税收立法权——决不能让本该权力机关行使的税收立法权,被转让给行政机关。我们不遗余力地追求税收法制和依法治税,杜绝任何人任何机关凌驾于法律之上来征税。
  可是,目前地方税务机关的弹性征管空间还很大,税收法制和依法治税被财政收入形势所左右:税收收入形势好、超收多,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让企业逃漏税款;当税收收入增幅缓慢时,又让企业预缴税款,杀鸡取卵、寅吃卯粮。正如报道所称:湖南邵阳通过税务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让企业把未来所得税“预缴”上来。一位山西基层的税务人员也表示,不管当地经济形势如何,近年来他们每年都有10%到12%的税收增幅,有时到了年底税收任务完不成,税务局会要求企业提前将明年的税交一部分,而且这并非官方意义上的预缴,因为企业并没有发生相关纳税义务。
  对于这种收入形势好就放松管理,放任企业逃避税款;收入形势存在压力,就寅吃卯粮,让企业预交税款的做法,除了放大税收对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因素之外,最重要的就是破坏税收的公平原则和法治原则。税收执法机关如此带头不遵从税法,谁又愿恪守税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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