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立法相对滞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用专章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自此,我国有了专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条文。不足的是,《侵权责任法》只明确了少数几种情况下(如盗抢、买卖、出租、出借机动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对司法实践上的需求,还远远无法满足。回顾《侵权责任法》立法过程,还引起所谓“同命同价”、“同命不同价”等真伪命题的争论,《侵权责任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而没有提交人大表决,立法程序上也受到了非常强烈的质疑。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侵权人无疑是弱势群体,如何及时有效地对被侵权人进行救济,关乎社会公平正义。 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甫一发布,因其着力保障被侵权人权益,受到公众好评。我们看到,其条文细致、勇于突破。 说其条文细致,是说,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如机动车在出质、修理、保管期间,及酒店宾馆服务场所泊车、代驾服务时,以及试车、考取驾照、陪练、试乘、免费搭乘等具体情境下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处理,并在免费搭乘的问题上,切实体现了鼓励社会互助互利的取向。 说其勇于突破,是说,征求意见稿在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经营性车辆的停运损失,或非经营性车辆使用中断的损失的问题上,直接否定了现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不赔偿这些间接损失的免责条款,表现出巨大进步;在机动车驾驶人无照驾驶、醉驾、毒驾、药驾发生交通事故的问题上,则突破了现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只明确垫付抢救费用的条款,规定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这让交强险真正回归了其救济被侵权人的公益性质。交强险的赔付不以机动车驾驶人的过错为前提,要义也在此。征求意见稿对于机动车改装、加装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意向,同样体现了交强险公益救助功能的回归。 不难预见,此征求意见稿若获通过,其详尽的司法解释条文和所体现的保障弱势当事人的法律价值观,势必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和被侵权人权益保障起到重要作用。 但还需一提的是,一些重要问题,在征求意见稿中并未得到体现,如精神损害的赔偿额度及其把握,在司法实践中,一是额度过低,二是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如律师费的问题,各地司法实践不一致,上海法院支持被侵权人聘请律师支付的合理律师费用,而另一些省市并不支持。 另外,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被侵权人伤残鉴定问题至关重要。司法实践中,人为干预司法鉴定结果的,并非罕见;交警人员自恃掌握交通事故认定职权,干预或影响被侵权人聘请律师,进行利益输送和利益垄断的事情,不能不说还大量存在。虽然征求意见稿规定不再唯交通事故认定书定损害赔偿责任,让交通事故认定书回归其作为证据的法律功能,能一定程度上削弱相关人员所“恃”的“权力”,但这些问题,只怕不是一个司法解释能解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