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醉驾获刑"双开"不算严厉
2011-09-06   作者:吴文默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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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按照该条例,公务员醉酒驾驶机动车将会被开除公职、开除党籍,而且终身影响入党入伍。
  作为地方性法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规定所依据的“上位法”,是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修正案(八)。在这两部“上位法”中,明确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入罪”“入刑”,可处拘役。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根据党纪,共产党员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所以《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公务员醉驾将被“双开”,符合有关规定,或者说是对有关规定的进一步明确和重申。
  这种明确和重申的意义不可小觑。让公务员充分认识到醉驾的严重后果,显然有助于他们加强自我约束,远离酒驾和醉驾。
  可能仍然有人认为,公务员醉驾被“双开”,这样的处罚太严厉了。实际上,醉驾“双开”恰恰体现了法律面前的两个平等:其一,按照规定,公务员因任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后,都要被“双开”,醉驾只是其中一种,没有任何特殊性。如果因醉驾被刑罚后不予“双开”,显然有失公平。其二,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普通民众因醉驾被判刑后也可能丢掉工作,将来无法报考公务员。若是党员,同样会被开除党籍。也就是说,非公务员身份的党员醉驾后,同样面临着被“双开”的处罚。如此,公务员醉驾理应被“双开”,否则就有失公平。
  公务员、党员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给人民群众起表率作用。如果觉得醉驾被“双开”的处罚很严厉,那么“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便是,大多数普通民众都能做到这一点,公务员、党员更应该做到。醉驾“入罪”“入刑”的立法初衷就是要提高违法成本,对醉驾等行为施以更严厉的惩罚,公务员因醉驾被“双开”,与这一立法本意完全吻合。醉驾的公务员被“双开”,这个处罚不算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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