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肇事先逃跑”不是妙计
2011-05-17   作者:杨涛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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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7日凌晨2时10分许,在广州市海珠区怡乐路,一辆高速行驶的白色跑车撞飞两名行人后,又与路边停靠的5辆小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名行人一死一伤,肇事车上的一男一女随后打的逃离现场。8日晚上10时,嫌疑人杨某海珠区交警大队自首。9日上午,杨某已被警方刑拘。随后面对记者的提问,杨某坚称自己没有酒后驾车。但有在现场见过肇事司机的网友曾发帖称:闻到有酒味。
  有关这起事故中肇事司机到底有无酒后驾车,需要警方继续调查,我们暂且存而不论。但我们确实在社会上听到一种议论,认为如果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不如赶紧逃跑,等到测不出酒精浓度后再投案,如此可以逃避刑事处罚或者能减轻刑事处罚。
  其实这种说法是很不负责任的。
  从法律上分析,酒后或者醉酒驾车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都是要从重处罚的行为,甚至某种程度上讲,逃逸可能承担责任更重。
  从民事角度上讲,酒后或者醉酒驾车要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而肇事后逃逸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逃逸人负全部责任,逃逸得不偿失。
  从刑事角度上讲,醉酒驾车如果造成一人重伤以上,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以上,就构成交通肇事罪。这时,行为人触犯两个罪名——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但实际处罚是按照从一重罪处罚,即按交通肇事罪处罚。如果此时,醉驾的人逃逸而后投案自首,由于其有逃逸行为,同样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并不会比醉驾出了交通肇事后留在现场占多大便宜。
  甚至,醉驾后逃逸的行为,可能会负更重的刑事责任。刑法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也就是说,如果醉驾后造成交通肇事,留在现场报警、积极抢救伤员,除非造成了“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往往最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如果醉驾交通肇事后,选择了逃逸,哪怕是只是“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不到五人以上”,就必须罪加一等,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因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那对不起,就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醉驾交通肇事后,留在现场报警、抢救伤员与逃逸相比,孰轻孰重,不难分辨。
  当然,有人会说,交通肇事逃逸后投案,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可以认定为自首,那么,醉驾后逃逸又投案也可以认定自首并从轻处理。但最高法明确规定,“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和从宽处罚的幅度”,也就是说法院只是视情看是否从宽,以及决定从宽的幅度,并不是一定要从轻处理。更何况,即便能从宽,也是在3年到7年有期徒刑之间从宽(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或者在7年与无期徒刑之间从宽(逃逸致人死亡),那也比醉驾后留在现场处罚重得多。
  当然,有一种情形值得执法者和立法者注意,那就是醉驾交通肇事后,没有造成一人重伤以上的后果,某些人可能选择逃逸后再自首。因为留在现场可能要判处危险驾驶罪,而逃逸后再自首,可能就不负刑事责任。
  但我仍然要提醒醉驾者,不要忙着跑,因为伤者的伤情可能随时发生变化,如果伤者重伤了或者死亡了,那可能就要负3年以上甚至7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对于这种情形,执法者应当加大查处力度,力争在酒精浓度消解之前将肇事者缉拿归案。
  当然,我们也可以考虑在立法上加以完善,比如醉驾交通肇事后逃逸,只需有证人或者其他证据证明他有酒驾的行为,逃逸者必须举证证明自己并无醉驾,否则以“危险驾驶罪”论处,以此严厉打击酒驾后逃逸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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