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要杜绝“模糊上路”
2011-05-12   作者:王松苗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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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受关注的“醉驾入刑”,又有新说法: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10日指出,5月1日刚刚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要追究刑事责任,却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因此,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此番说明似乎让对“从重治醉”普遍支持的公众感到一丝疑惑。不过,从过去的一些执法教训看,此时强调司法程序和执法分寸,并非多余。在我国动用最严厉的刑罚治理醉驾、各地陆续对醉驾案展开审理判决的同时,更需要司法依法办案定罪。
  惩罚是对正义的有力伸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作为基本的定罪准则,这是度量“醉驾”的规尺。不分情节,只要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就一律以犯罪论处,从短期看,可能有利于震慑醉驾的发生;长期看,却与刑法的精神相去甚远,会损害人们的法治信仰,侵蚀法治建设的大厦。比如,在没有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醉酒驾车,刚刚打着火就主动停驶等,因为不具有现实的危险,不宜以本罪论处。而如果恣意张开刑罚大网,轻则可能加重刑事司法成本,重则导致刑法规定形同虚设,法治权威受到消解。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调研报告显示,2009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案3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2万起。如此大量的醉驾事件也说明,治醉驾固然当严,但也需要在法律框架内严格把握定罪条件。比如,对一些情节并不严重的醉驾,可以治安处罚;即便定罪科刑,也可以借鉴香港,转为社区服刑。
  当然,普通人对“不是犯罪”的说法之所以担心,更基于它留下了一个模糊地带。什么样的情节是“显著轻微”?什么样的属于“危害不大”?如果没有明确的界定,不能有进一步的司法解释,不能与现有的行政法规进行衔接,难免会让各地在执法分寸拿捏上出现差别。最为可怕的是,这种模糊地带还可能被某些特殊人群恶意钻空子,出现“因人而异”的判定,造成司法不公现象。这些担心如何化解,“空白”如何扫除,恐怕是司法部门下一步需要尽快正视和解决的问题。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醉驾入刑不在于给醉驾司机多重的刑罚,而在于使每一个醉驾者能受到一视同仁的处罚。如何做到这一点,如何保证醉驾查处与审理程序的正当性,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两全其美,需要全社会的共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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