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曙光:中国地权发展的未来是产权细分
2011-05-30   作者:记者 方烨 实习生 张彬 赵东东 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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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国后我国地权出现三次大变迁

  张曙光表示,地权的问题十分重要,因为土地不仅是农业生产资料,是农业的基础,也是工业和其他产业部门发展的基础和重要的生产要素。土地不仅可以生产粮食,可以建设城市,建造房屋,也是政府城市化进程中融资的重要手段和平台。所以当前土地问题也是各方面矛盾比较集中的所在。
  研究地权问题,先要了解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根据张曙光的研究,中国六十年的土地制度变迁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改革开放前的合作化时期。据他介绍,解放以前,中国的土地制度是土地财产的私有制度,农村里边除了少量的地主富农土地比较多以外,大部分是自耕农和佃农,以小农经济为主。
  新中国成立后,共产党实施了土地改革,但是并没有改变土地私有制度。到了合作化初级社的时候,实行的政策是土地可以入股分红,农民对于土地仍然保留着一部分财产权利。
  接着是高级社时期,土地入股被取消,全部归入高级社,农民从此也就和土地没有了直接关系。虽然农民名义上还是土地所有者,但是他并不能处理土地。但是社和社之间仍然有着财产的界限,这种公有制仍然是一种有限制的公有制。
  但是到了公社化以后,有限的公有制变成了一个无限制的公有制,当时讲“一大二公”,财产的界限没有了。
  当时决定走合作化道路,主要的目的是为了给工业化积累资金。实行公社化,再加上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在30年里政府从中大约积累了六千多亿元。
  但是实行公社化也造成了一个问题,就是机会主义抬头。当时进行的合作化,名义上说是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实际上农民没有公开的退出权,于是机会主义就随之出现,并带来了隐蔽的退出。怎么隐蔽的退出呢,就是出工不出力,磨洋工。
  正因为有了隐蔽的退出,劳动效率很差,结果农业生产停步不前。到了1958年,由于大跃进的失败,造成了三年的经济危机和饥荒。
  在这个阶段,由于农业生产效率低下,剩余产品数量很少,虽然通过合作化积累了工业建设资金,也建立了所谓独立完整的工业体系,但是由于这些工业并不符合实际市场需求,改革开放以后很多当时建立的工业企业都垮掉了。
  第二阶段是改革开放以后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时期。由于农业生产停滞,再加上文革的破坏,中国的老百姓十分贫穷,所以改革开放以后决定改弦更张。到了1978年,安徽小岗村18户农民决定进行包产到户的生产方式。由于当时吃不饱肚子,当地官员对农民的这样一种创新行为采取了支持的态度。
  所以包产到户,是在地方上先合法化的。到了198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中央承认这种承包制合法。结果包产到户的生产方式很快在全国推开。到了1983年末,90%以上的农户已经实行了各种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
  从地权角度来讲,联产承包责任制一个非常重要的地方在于,农民通过使用某块土地,和这块土地所取得的收入之间建立了直接的联系。
  农民对他耕种这一块土地的未来收入有了稳定的预期,因而增强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再加上农产品的提价,农业产量增加很快。以至于到了1984年,出现了政府收购不了,农民卖粮难的危机。
  正因为联产承包责任制带来了这样的好处,中央决定把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基本政策坚持下来。一个很重要的措施就是在1993年第二次承包的时候,延长承包期到30年。到了2008年的时候,又提出承包长期不变。
  但是联产承包责任制,实际上是集体地权加上按人均分的土地使用权。结果就是每家每户的土地面积很小,导致了土地细碎化趋势的出现。这种经营方式仍然是小农经济,很难发展农业的规模经营,也很难使得农业能够现代化。最终可能的状态就是,虽然农民解决了温饱问题,但还是没钱花富不了。
  第三阶段是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的土地规模流转时期,现在还在进行中。
  张曙光说,联产承包责任制解决了粮食问题,但由于农村的人口比较多,劳动力富余,所以一旦粮食问题解决以后就发生了一个很重要的现象,就是很多农民去从事非农产业。于是这个时候出现了乡镇企业。工业的发展使得很多人到沿海城市去打工。
  劳动力结构的变化带来了土地产权的变化。为什么呢?因为打工收入比从事农业高,于是农民自己就不种地了,而是把土地转包给别人,这就开始了农业土地自发流转的发展阶段。
  1993年政府出台文件,明确了土地流转的一系列规定,土地的流转发展起来。但是这时的土地流转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现象,就是由于当时还有农业税等税费,所以种地是有成本的,而且成本还不低。
  于是在流转的过程中,往往是我把土地转包给你,你承担税费的同时我还要给你一定的补贴,不然的话你不愿意种。最好的情况也不过就是你种地你交税,我既不要收入,也不给你补贴。这是当时农村较为普遍的现象。但是在城市郊区的情况并不一样。
  进入本世纪,有几件事情使得土地的流转出现了很大的变化。一件是《物权法》的公布。《物权法》里边明确把土地承包权界定为物权,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变化。
  第二个变化是出台了《土地承包法》,而且2003年取消了农业税。由于取消了农业税,种地成本大大降低。
  由于土地承包权变成一种物权,也由于成本收益的改变,土地流转的合约也发生了变化:我把地流转给你,不仅我不给你补贴,而且你还得给我交租子。
  这时的土地流转主体也出现了变化。以前是自发的流转,流转主体主要是当地的大户、能人,现在又出现了两个主体,一个是一些农村出现的以土地入股的合作社,另一个是一些涉农企业进入农村大规模的包地。
  正因为有这样一个大规模的流转,农业现代化在这个基础上开始起步。土地大规模的流转,为农业现代化提供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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