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工资条例》虽然年内难以出台,但是基本框架已经确定。其中政府对工资进行宏观调控的核心内容是要求“特殊行业”进行工资公示,而所谓“特殊行业”实际是指垄断行业。垄断企业每一次涨薪、补充社保等都将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不同行业收入差距过大、垄断行业收入畸高,是我国经济社会领域一个存在多年的突出问题。国家统计局2005年公布的数据显示,电力、电信、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等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到3倍,如果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5到10倍之间。令人沮丧的是,不同行业的收入分化状况到如今不仅没有改观,反而呈逐步扩大之势。
不同行业收入差距过大,不仅会强化中低收入群体的“相对剥夺感”、滋生不稳定因素,而且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和政府公信力。因此,《工资条例》规定垄断企业的工资需要公示、审批,对于遏制垄断企业自我分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进而促进社会公平,无疑具有积极意义。尽管如此,笔者仍然认为工资审批难以有效遏制垄断行业的高工资、高收入。
垄断企业的收入之所以高,主要是因为它们有充裕的、可自由支配的资金。垄断企业可自由支配的资金之所以充裕,则是因为它们依靠自己的垄断地位和国家的优惠政策获得的极多、付出的却极少。以电力行业为例,据《广州日报》10月15日报道,综合人均收入比较,中国电价是德国的4倍多、美国的10倍左右,可谓暴利惊人;但是即便如此,电力行业仍然每年获得国家大量的政策性补贴。而在支出上,电力企业却跟其他垄断企业一样,在廉价、甚至是免费获得很多公共资源的同时,上缴国家的红利却不超过10%,少得可怜。
遏制垄断行业的高工资、高收入关键是要从源头上管住其收入。对此,笔者以为有四个途径。一是打破垄断、让民营企业参与竞争,以充分竞争消除高额的垄断利润。二是提高资源税税率。在发达国家,资源税税率高达10%到16%,而我国仅为1%,且只对原油、天然气、煤炭、铁矿石等少数矿产资源征收。过低的税率、过小的征收范围,不仅降低了我国资源税调节垄断企业收入的功能,而且制约了资源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副作用不容小觑。三是提高垄断企业上缴红利的比例,让垄断企业上缴的红利造福全民。四是借鉴美国《联邦工资比较法》的做法,在《工资条例》中作出将垄断行业工资与其他行业工资挂钩的规定,以防止收入差距过大。
工资公示、审批难以有效遏制垄断行业的高工资、高收入,还因为垄断行业的“能量极大”。今年上半年,一度传出《工资条例》因为遭受垄断行业的极力反对而“难产”的消息就是明证。试想,垄断行业既然有能力使《工资条例》“难产”,让高工资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批还是什么难事么?更何况,在提高工资和福利待遇上,垄断行业从来不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