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工资早该参照企业同类岗位
2010-11-11   作者:马龙生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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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知情人士处获悉,该部正在组织研究、拟订完善公务员工资制度方案和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工作方案……国家发改委社会研究所所长杨宜勇强调,公务员工资在具体工资构成上理应和社会同步,参照市场同类岗位的社会定价,进行改革完善。
  公务员工资改革,近年来相对处于“说的多,做的少”状态。除了既得利益太强硬等原因导致难以推动,也与财政对此项支出的统筹度相对较低有直接关联。此次再次提出,到底属于“雷声”还是“雨点”虽然不得而知,但是“参照市场同类岗位的社会定价”等新提法,还是应该被广泛关注。
  总体来说,与社会平均水平相比,当前的公务员工资待遇还是明显高出很多,否则公务员考试也不可能成为“天下第一考”。为什么高?无非是在“吃财政饭”和“吃企业饭”两大系统的运作背景下,前者的标准制定,根本不考虑后者的整体水平。导致工作内容基本同属于社会通用的岗位,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拉开了较大差距。从社会整体范围来看,这显然是一种不公平。
  从深层道理来分析,公务员工资全部来自财政资金,而财政资金是全体社会成员承担巨大市场风险换来的,因此不能通过毫无限制的工资待遇转化为公务员的个人收益。因此,参照市场同类岗位的社会定价,完全是入情入理、早该如此的事。
  完善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另一重要方面,是解决公务员队伍内部分配的不合理、不公平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从法律的意义上,保障了公务员的工资收入不因地区经济水平、公务员层级的差异,而发生拖欠、缩水等现象,但这只解决了一个支付问题。而由于不同层级公务员的工资待遇由本级财政负担,支付能力的不同,可能导致同为正科的公务员,身在县级与身在省级的工资待遇的差别很大,这当然也是一项紧迫的待解难题。而更令人头痛的,在公务员同级同酬的表面公平背后,还存在“肥差”、“瘦差”形成的灰色收入差异。解决这一难题,则要通过一定的约束机制,压缩以权谋私的空间,减少其有形待遇之外的隐性得利。总之,公务员工资的公平与公正,除了制度改革,还需要一定的外部力量来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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