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收益供公租房不应止于允许
2010-11-18   作者:张国栋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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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京报》报道,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建部三部委近日联合下发文件,允许各地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将土地出让金净收益10%、公积金增值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以及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发展公租房。
  公共租赁住房发展缓慢,原因之一据称是资金问题。可有论者早就提出,作为职工所有的公积金都通过贷款形式用来建设保障性住房,那么,每年庞大的土地出让金也该用于保障性住房和公租房。只要拿出土地出让金的1/3,资金短缺问题将迎刃而解。
  的确,土地出让收益巨大。将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公租房建设,既可解决公租房项目成本过高之忧,也可让“土地财政”转变为公共财政。然而不知什么原因,如此利国利民的举措迟迟不能推出,这不仅延误了公租房发展,也在某种程度上,成了地方政府落实资金不力的借口。
  但是,仅凭一句“允许”,公租房就能得到较好的发展吗?依笔者看,还不一定。首先是公租房项目利润少,地方积极性不高,房地产商不愿承接。今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进展情况缓慢,国务院连续召开三场座谈会,并且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列为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才使得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速度提高。由此不难窥见公租房的处境。
  其次是收益不透明,资金难到位。中央政府曾要求从土地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0%用于保障房建设,但在具体的执行上,许多地方政府都做了手脚。因为土地净收益是土地出让收入减去各项成本后的收入。各地区不同地块之间成本存在很大差异,难以确切计算土地净收益。这其中很难排除把土地净收益少报,这样提取额度也会减少。而今“允许”后,谁又能保证不打折扣?
  其实,对于一些地方政府而言,在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方面,资金不足本就是个伪问题。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烂尾工程都“不差钱”,怎么一搞公共租赁住房就没钱了。说到底,这是个观念问题。然而公租房毕竟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是民生工程,牵扯到满足无数低收入者居住的基本需求。观念有问题,就得在制度上想办法。
  因此在这个问题上,“允许”是起码的,但不能止于允许。如果说规定土地出让净收益必须全部用于包括公租房在内的安居工程有困难,那么,设定个比例,建立专款专用机制,并进行严格监管则是很有必要的。否则,“允许”则“允许”矣,少数“不务正业”的地方政府完全有可能因为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好买卖”而视“允许”于不顾,依然故我,不择手段挤占、挪用被“允许”的部分,结果使好政策口惠而实不至。
  当然,诚如专家所言,将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用于公租房建设,是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中“虎口夺食”。“仅靠从廉租房口中‘分食’和‘抢食’,离喂饱公共租赁住房还很远,这一点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考虑和筹划。”但这是问题的另一方面。关键是建立相应机制,促使地方政府把钱用在刀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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