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识和把握伊春正在试行的国有林权制度改革的价值,是必须首先解决的前提问题。对这项改革的价值,我是从发展、改革和民生三个角度来分析判断的。
(一)国有林权制度改革是林区推进可持续发展的制度支撑
按照人类新的发展理念,注重人的发展是关键词。那么怎么把握“人”的真谛?我曾在《人本体制论》一书中提出“人的三层含义论”:
第一,从横向来说,这里的“人”不是指某一部分人,而是指“全体公民”。在改革开放30年后的今天,如何让全体人民包括伊春的所有职工群众都能分享到改革发展的成果,这是以博爱的胸怀落实“人”的第一层含义的需要。
第二,从纵向来看,这里的“人”不仅仅是指当代人,而且也包括后代人。周恩来总理生前对伊春讲“青山常在、永续利用”,就是要让后代人和当代人一样享受到青山绿水,因此,讲公平不能只讲“当代人”之间的公平,也要讲“代际之间”的公平。据实际调查,伊春可采森林资源已消耗了95%,森林蓄积量减少了55%,一批林场已无木可采,这对后代人是不公平的。如何使青山常在、做到资源永续利用,不仅关系到当前经济发展,而且关系国家长远发展和民族生存根基,关系森林生态保护和克服地球的温室效应问题。任何一个国家的经济建设,都不能犯不能改正的历史性错误,贻害后代。
第三,从内核看,这里的“人”不是简单的“单需之人”,而是“多需之人”,除了共享物质成果之外,还要共享精神成果、社会成果等。按照上述对“人”的理解,新的发展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尤其对林区来讲,加强森林生态保护,推进可持续发展尤为重要。
现在需要研究的是,如何从制度上为伊春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体制支撑?伊春的林权改革有三句话“林定权,树定根,人定心”,讲得很深刻。产权经济学中关于产权的经典定义是“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哈罗德·德姆塞茨),我认为,林权改革正是把“林”与每个职工受益(或受损)的“权”结合起来。事实说明,只有克服以前在资源方面存在的制度缺陷,把林区的产权关系理顺并确定下来,使林区职工与财产挂起钩,才能做到“人定心”,从而为“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上的支撑。
(二)国有林权制度改革是整个国家以市场化为目标的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迄今已30余年。1992年明确提出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模式。这一体制需要四根支柱来支撑:一是企业产权制度;二是现代市场体系;三是政府及其宏观调控体制;四是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这其中基础性的是企业产权制度。
30年来,伊春围绕产权制度问题做了一些积极的、有益的探索。在前20多年改革的基础上,从前几年开始,逐步逼到了问题的核心,开始酝酿推进国有林业产权制度方面的改革。但是到底怎么定位,提法应该叫什么?有的论者曾提议叫“承包”,我认为称“林权制度改革”更符合实际。国家林业局支持并推进这场改革的试验,意味着伊春的经济改革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继续推进以市场化为目标的经济体制改革,是对中国经济体制走向的一个基本判断。伊春林区的经济体制改革怎么来进行?我觉得,林权制度改革是具体的步骤之一。把林权制度改革放到国家整个大背景下来考察,我的判断,林权制度改革是“以市场化为目标的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国有经济改革的一个新亮点。这项改革有点类似于1978年安徽小岗村的改革,它是由人民群众创造出来的,变成上级的制度设计,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高层领导和林区人民是“心连心”的。
(三)国有林权制度改革是促进林区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
从笔者对伊春林区实际情况的了解看,由于历史欠账很多,林区职工收入很低,加之资源枯竭带来的产业接续比较困难,就业等社会矛盾突出。如何解决伊春林区在经济、社会以及民生方面中的不和谐、不稳定的矛盾,是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据我实际调查,伊春现在面临着四个矛盾即“资源性、体制性、结构性、社会性”矛盾。笔者认为,在以上四个矛盾中,根本性的是体制性矛盾。即使社会性矛盾,也只有用发展和改革的办法方能解决。从这个角度分析,推进林权制度的改革是解决民生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
正是基于以上认识,所以,2005年我到伊春作“十一五”期间经济体制改革思路报告时,提出中国国有林区的林业产权制度需要变革,建议“林都”伊春先行先试,并寄希望于此成为国有经济改革的一个新的突破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