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百县经验交流会在北京召开。温家宝总理在批示中强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不仅推进了植树造林,而且促进了林下产业发展,使山地改变了面貌,农民增加了收入,实现了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要认真总结经验,继续完善政策,把这件利国利民的大事办好。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了显著的阶段性成效,国有林权制度改革如何启动?依据多次实地考察的情况,笔者认为,已经在伊春启动的国有林区产权制度的改革,是在我国整个经济体制改革进入关键时期进行的一项关键性的体制变革,是21世纪前十年中国国有经济改革的一个亮点,可以作为国有林区改革发展的一个重要范本。
笔者之所以注重伊春的国有林权制度改革实践,既源于我的产权理论专业背景,也源于浓厚的“伊春情结”——31年前,即1979年,笔者曾作为当时的国务院财经委员会经济结构调查组的成员(由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抽调),对包括伊春在内的黑龙江省经济结构状况进行了70余天的调查。在调查中,伊春林区过度采伐引致的森林生态失衡引起我的深入思考。有感于此,我撰写了一篇关于“永续发展”的学术论文,刊载于《南开学报》1980年第4期,《光明日报》1980年8月17日转载,遂与伊春结下“不解之缘”。2005年11月,应伊春市委、市政府(亦即伊春林管局,政企合一)之邀,笔者到伊春作《关于“十一五”期间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趋势》的报告。在报告中,依据自己对现代产权理论的研究成果,阐述了关于国有产权制度改革的思想,恰与伊春市委、市政府希望实施国有林权制度改革的愿望“不谋而合”,遂从理论与实践结合角度,参与了伊春林区的改革方案研究和试点跟踪。2007年4月,笔者第三次来到伊春林区,对前一段的改革试点情况进行了实地考察,并应邀作了关于深化国有林区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问题的报告。同年8月,笔者第四次来到伊春林区,从“广义产权论”的角度,对国有林权制度改革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进行探索,并出席在伊春举办的国际论坛。
下面依据笔者在伊春所参与的改革实践和理论思考,就国有林权制度改革问题,阐述自己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