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给基层更多权力
回顾中国历史,在宋元之前,地方治理受到高度重视。最典型者是汉代,《汉书·循吏传》记载:汉宣帝常称曰:“庶民所以安其田里而无叹息愁恨之心者,政平讼理也。与我共此者,其唯良二千石乎!”此处所谓二千石是指郡守,按照汉代的官制,他的品级与中央政府各职能部门的长官——九卿——相同。 这样的精神也向下延伸及县官。县的长官为县令或县长,秩千石或六百石,与中央政府职能部门的副手相当。这位励精图治的皇帝以为“太守,吏民之本也”,因而非常重视郡守的人选。 到元代,地方官的权威下跌,中央官员与地方官的品级差别迅速拉大。明清时代,县级官员跌到七品,与中央政府各职能部门悬隔天地,成为所谓“芝麻官”。 如果资源是自上而下地分配,监督也是自上而下地进行。在这样的结构中,上下级政府之间存在等级,处于权力基层的乡镇与县这两级政府,当然就被置于最为不利的地位。基层官员在上面所有政府的压力下不得不疲于奔命。 而这种架构,让民众无法享受到优良治理。社会治理是好是坏,取决于基层政府是否有效地、合法地执行法律和政策,取决于基层官员如何对待民众,能否有效地供应公共品。因为,最底层的官员是“亲民之官”,只有他们与民众直接打交道。民众对政府的评价,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对基层政府及其官员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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