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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产品再现霸王条款
2010-08-11   作者:  来源:法制周末
 

    混乱的理财产品市场让投资者无所适从。面对理财合同中的种种条款,投资者并没有选择的权利。那么,银行理财合同的公平性应当如何保证?相关人士认为,对商业银行合同的规范应当由银监会来进行监管,只有将监管落到实处,投资者的权益才能得以维护
  近日,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一款名为“金凤凰理财货币市场型2010年三期”的金融产品,被指存在霸王条款。
    记者了解到,这款非保本浮动理财产品,设定了预期最高年收益率,规定超出部分,全部归为银行的投资管理费。而这一条款,被消费者指责不公平。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就认为,此款理财产品是非保本浮动产品,如果银行参与投资利益分配,拿走本属于客户的超额收益,“就应该对客户进行保本,这样产品收益高低都由银行承担才公平”。

  霸王条款认定存疑

  据记者了解,银行理财产品一般分为三类:保本保收益产品、保本浮动收益产品和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
  保本保收益产品与保本浮动收益产品是一种投资者和商业银行共同参与投资收益分配的产品,银行获利缘于投资收益的分配,分配办法由合同约定。
  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则不同,银行不参与投资收益的分配,它的获利缘于管理费。投资者的收益由挂钩产品的市场波动所决定,下不保底,上不封顶,收益完全归投资者自己,风险也完全由投资者个人独自承担。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还是一种管理收费,而不是投资收益的分配。”某银行理财经理告诉记者,银行投资管理费是有条件收费,虽然与投资活动结果挂钩,但是按惯例是用于营销团队的分成或业务奖励,是一种团队管理费。
  “认定为霸王条款,有点过了。”某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学者在看完相关材料后告诉记者。他认为这款投资产品风险较低,收益不会太高,据他了解此类产品最高年收益率不会超过3%,不会出现银行鲸吞客户超额收益的事。至于银行将高出预期最高年收益率的部分作为银行投资管理费,也可以视为银行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分配的约定,法律也并未禁止,“虽然可能有不公正的地方,但这是另外一个问题”。
  只要该款产品“进行了真实、准确、完善的信息披露,是不宜认定存在霸王条款的”。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邢会强特别向记者强调。他认为这款产品比较简单,客户能清楚地认清权利义务关系。
  “预期收益率计算简便,没有结构性理财产品复杂的收益率支付函数。”邢会强说,“如果银行方面没有作出虚假陈述,投资者也仔细阅读了相关说明书,投资者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对该款产品可以选择接受也可以选择不接受。”
  北京律师丁凯则持不同看法,他告诉记者,银行将高出预期最高年收益率的部分作为银行投资管理费,实质上剥夺了投资者对超出预期最高年收益率部分的收益,排除投资者的部分权利,而与此同时,银行却没有为自己设定相应的义务,因此,该类条款符合“霸王条款”的特征。

  银监会应当发挥作用

  一家国有商业银行的客户经理告诉记者,如果客户认为投资产品的合同条款不合理要求更改,他们一般是不会接受的。他指出,银行提供的是格式合同,所针对的是大多数客户群,出于成本与系统化管理的需求,不会为某位客户而改变格式合同。
  “当然了,如果你有几亿元的资本,我们也可能为您在格式合同的基础上量身打造一套投资计划。”这位理财经理笑称。
  对此,邢会强认为银监会应该在预防与规范霸王条款上发挥作用。他特别对记者提到,“银监会应该利用其在金融体系中特殊的地位和影响,通过指导性政策或指令性政策,引导银行主动采取措施防范风险,进而实现银行行为的规范化,避免霸王条款的出现”。
  然而,现实可能没有这么简单。上述不愿透露姓名的学者告诉记者,银监会作为监督者,所监管的对象是整个银行业,对于北京农村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霸王条款,它涉及到了银行与投资者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银监会是否应该介入以及介入的时机、深度和广度在法理上是值得探讨的。
  记者也从业内人士处了解到,银行的个人理财产品发行前肯定是会报银监会审核的。如果真涉及到了霸王条款,它怎么会逃脱银监会的监管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说,“商业银行推出的所谓理财产品,其实就是金融衍生产品。所谓‘非保本浮动收益’的衍生产品,实际上是一种带有准期货性质的金融衍生产品。这种产品不管投资者是否获得利润,经营者都可以从中收取高额的‘管理费’或者手续费,这是一种风险很大的金融衍生产品。中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只要仍然把金融企业获取利润的多寡作为自己工作的业绩,就不会对商业银行盲目开发金融衍生产品痛下杀手,此类霸王条款出现的根源难以斩断”。

  理财产品靠谁来规范

  记者近期以购买理财产品为名走访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数家银行。调查中记者发现,销售人员推荐的理财产品过半以上是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某行的销售人员告诉记者,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已经成为个人理财市场的主流,今年股市、楼市的行情不好,大量的资金转向银行来购买理财产品,银行就此推出了许多期限较短、收益较高的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
  记者特别注意销售人员关于投资风险的提示,发现销售人员很详细地向记者说明了投资可能带来的预期收益,却淡化了投资风险的说明,仅有“有风险”或“风险不大”等寥寥数语,甚至只有当记者主动问起时,才会提及。在某股份制银行支行,一位销售人员非常热情地向记者推荐一款投资产品,并让记者放心,“我们发行的这类理财产品,还没有达不到预期收益的,包赚不赔的”。事实上这款理财产品正是非保本的浮动收益产品。
  记者还在产品说明书中发现,许多资料中的风险提示的位置并不醒目,风险提示的字号更是远远小于宣传收益的字号,也没有明确提示投资者预期收益并不等于实际收益;风险提示的内容也很单薄,最常见的是“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少见具体细化的内容。此外,涉及投资者权利的内容也很少,银行的权利与免责条款倒是很多。
  记者就这些问题请教某银行理财经理,他告诉记者,对于风险提示,银行肯定会将最不利的后果写进产品说明书,记者提到的那些不规范的地方,银行也有自己的法律专家,在正式合同中肯定会规避这些法律风险的。
  这位银行经理还向记者抱怨,在银行与消费者之间,舆论总是站在消费者一边,认为银行“店大欺客”,但是“恶客”也是存在的。他说,“我们理财产品盈利了,客户不会给我们送来感谢信,他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理财产品亏损了,客户就会千方百计的归责于银行,去年一位客户就以自己不识字为由把银行告上了法院”。
  银行理财产品给人一贯的印象是:低风险、收益率高于定期存款。而从去年底开始,一系列银行理财产品“零收益”、“负收益”事件给投资者敲响了警钟。“我国的金融理财市场还很不成熟,大众风险意识、理财意识、投资意识等还相当缺乏,大幅亏损一旦出现,个人投资者往往因压力过大而将责任归咎于金融机构不负责任的销售行为。”一位金融界人士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
  目前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诉不绝于耳,银行方面虽然难辞其咎,但是投资者盲目听信推荐或迷信宣传也是不理性的。有统计称,未来10年里,中国个人理财市场将以年均30%的速度高速增长,未来理财市场的完善,尚需投资者、银行、银监会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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