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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信理财产品打擦边球战术
2010-08-10   作者:  来源:华夏时报
 

    在银监会叫停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之后,依然有多家银行和信托公司发售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其中多款涉及贷款信托,而且部分银信理财合作产品打起模糊战术,在说明书中有意隐藏资金投向。
  “对于多家银行仍然发售银信合作产品不理解。”一位股份制银行金融市场部人士向记者表示,7月2日,只是信托公司收到各地银监局的紧急电话通知,而银行层面并没有接到监管部门的电话和文件通知,某种程度讲,商业银行可能在打擦边球。

    擦边球战术

  记者咨询多家银行理财热线得知,相关产品确有在发售。近日,开始面向投资者发售的银信合作产品有如下几款:招商银行“金葵花”招银进宝之信托贷款165号理财计划、宁波银行2010年第24期汇通理财信托贷款计划18号、建设银行“建行财富”第25期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工商银行2010年“工银财富”专属信托投资型人民币理财产品、光大银行2010年阳光财富“T计划”第073期产品等。
  记者在中国工商银行网站理财产品信息中发现,其名为“稳得利”的信托投资型2款理财产品,该产品募集期为7月28日至7月29日,投资期限分为90天和180天,计划发行量各为30亿元。说明书称,本期产品的投资管理人为工商银行,投资的信托融资项目受托人包括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和大连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说明书称,此产品主要投资前期已成立的信托融资项目(不含工行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银行间债券市场各类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以及其他货币资金市场投资工具。
  但对具体融资项目,说明书的介绍显得含糊不清。说明书称所投资的信托融资项目“均比照我行自营业务的管理标准,严格经过我行审批流程审批和筛选,达到可投资标准,所涉及的信贷资产五级分类均为正常类,信托融资项目用款人比照我行评级标准均在A-级(含)以上;拟投资的各类债券主体评级均达到AA级(含)以上。为满足流动性要求,本期产品投资于高流动性、本金安全程度高的债券和存款等投资品的比例不低于30%”。
  记者又调查发现,除极少数产品明确指出了资金投向外,绝大部分银信合作产品都模糊了资金投向的信息。
  招行理财经理向记者表示,“金葵花”招银进宝之信托贷款165号理财计划确实在销售中,但根据产品公告,该产品只限于在济南分行发售,认购期为7月5日至12日,发行规模上限为2亿元,募集资金用以中国重汽集团补充流动资金之需。
  他同时表示,其并没有收到总行要求暂停银信合作业务的通知。不过,一位股份制银行人士表示,多数银行目前仍处于观望状态,而对于正在发售产品的银行也不奇怪,“由于银行尚没有接到明确文件,银行可能钻了这个空子。”

    短字少词有陷阱

  在银行的实务操作中,有关产品说明书与《指引》里规范的写法有些出入,一字之差谬之千里,例如非保本浮动收益的理财产品,将“高风险理财产品”的“高”去掉,仅一个字就给人感觉差别很大。银行理财纠纷说到底问题的落脚点在合同,但理财合同普遍晦涩难懂。有的银行对于理财产品的投向较为概括,方式、目标、范围都较为含混,甚至没有规定。
    中国银行理财师陈晓说:“在目前国内的银行理财产品中,格式合同印记明显,投资者如果想要购买某款理财产品,除了少数可以协商,大部分都还是要接受这个合同的。”
  她认为,格式合同最容易滋生权利义务不均衡的霸王条款。在银行理财合同的免责条款中,所呈现出的几乎都是对制定方免责的到位叙述,对购买方的考虑则欠周全。合同一再确认,绝对性的字词如“完全符合”等对投资者来说也是不太公平的说法,因为客户在知晓要求的广度和深度上受很多障碍限制,是处在被动的地位,签了也还是不知道。
  “客户对银行的合同组成部分应有明确的认识,合同的附件、产品说明书、风险提示书等都会作为合同的一部分,要注意连贯,只看合同的一部分不行,认真地阅读每一部分并及时进行咨询非常重要。”陈晓提道。
  招行理财经理梁燕也认为,银行是保管材料强势的一方,银行掌握客户的大量资料包括签字,所以,客户在签合同的时候一定不能马虎,合同不是儿戏,不要在签完银行的那份合同后,听客户经理的话,自己将未填满的合同带回家慢慢填,这样搞不好在日后也会惹来麻烦。
  理财产品在销售期间,便须明示投资范围与支付条款等信息,所谓签约过程中的特别披露或事后披露,都是道德风险与事后纠纷的滋生地。“首先要打开产品研发时的‘黑匣子’,让阳光照进来,这是卖者有责的问题,然后才是买者自负。”梁燕表示。
  不完全的信息披露,使得理财产品在运行过程中还饱受资金流向模糊的诟病。知情人士称:“有些理财产品运作混乱,资金流向、利益分配都不透明。在资金运用上没有监管条文,对信息披露没有强制要求,只能靠银行系统内部风险监管,真正按内部评级系统贯彻下去的银行少之又少。”
  据记者采访的多位法律人士讲,现在的银行理财合同早已突破传统简单的合同关系,涉及法律关系交叉复杂,颇具混合契约色彩。而银行理财产品很多方面的内容缺乏司法解释,投资者并不能拿这些东西告银行说他违约了,尽管宣传材料和实际的理财产品不一致,也只能回归到所谓的合同上去分析问题。
  陈晓告诉记者,目前银行理财合同的纠纷非常多,但理财纠纷案件中客户胜诉的少之又少。而这是理财产品及其发行主体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投资者需要做的,是决策前多研究合同而不是纠纷后再去打官司。
  据梁燕介绍,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一般有销售服务费、托管费及管理费等。其中,销售服务费是支付给销售机构的,理财资产托管及保管费是支付给托管机构的,而部分理财产品还将收取超过预期年投资收益率的收益,作为理财计划管理人的产品管理费。
  “正是由于银监会没有对理财产品的收费进行明文规定,各银行大多自行定价,导致各个银行的收费标准出现很大差异。部分银行从最高年化收益率直接扣除相关费用。”梁燕如此提醒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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