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条例能废除吗
艳阳天:姜教授,我想请教您一下,您觉得拆迁条例废除的可能性有多大?如果不废除,会不会有进一步的修改,如何修改? 姜:《拆迁条例》应会很快被废除。国务院法制办已邀请我们几位学者对他们制定的即将取代《拆迁条例》的《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暂定名)进行座谈,听取我们对新条例的意见。我个人认为,新条例相对于旧条例会有质的变化,我们关注的大部分问题得到了较好的解决。其中,最重要的有四个方面:其一,新条例会对因公共利益的征收、拆迁与非因公共利益的房地产开发、拆迁进行了区分。后者不适用强制拆迁,而由建设单位与房屋所有权人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拆迁补偿协议。新条例对“公共利益”进行了列举规定,不属列举规定的“公共利益”范畴的项目建设,其遇到的拆迁问题均循民事协商与合同途径解决;其二,新条例会对因公共利益的拆迁确立先征收、补偿,后拆迁的原则,这也就是说,不先解决征收、补偿问题,就不得拆迁;其三,新条例会明确规定征收、拆迁主体是政府,而不是开发商。这也就是说,旧条例授权拆迁人,即开发商,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事今后是不允许的;其四,新条例会严禁野蛮拆迁,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或受委托实施拆迁的单位不得采取断水、断热、断气、断电等方式或者以暴力、胁迫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拆迁。 秋日私语:我所担心的,不是拆迁条例会不会修改,我担心的是修改成了一个过场,以前存在的问题还是解决不了。 姜:我也有这样的担心,政府如果不倾听百姓的声音,只是自己关在办公室里修改旧条例和制定新条例,是解决不了以前存在的大量的问题的。我在国务院法制办会议上提出了十来个问题,请他们调查研究,以找到适当的解决之道。这些问题主要有五:其一,强制拆迁是否应一律应由人民法院裁定,只有经过法院裁定,政府才能组织实施;其二,被征收、拆迁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除非特殊紧急需要,拆迁是否应停止实施,以免造成“官司打赢了,房子却早已被拆了”的局面;其三,征收拆迁时对违章建筑的认定是否应受时效限制,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建筑违章早就知晓,但多年不处理、不作为,一到征收拆迁时,就说人家是“违章建筑”,不予补偿,这是与诚信原则相违背的。行政处罚是2年时效:2年内未发现,未处理,就不能再处理了。其四,危旧房改造是否都属于“公共利益”,如果“危房”改造尚可纳入“公共利益”,“旧房”改造纳入则似乎没有道理;其五,征收补偿各地标准不能统一,但是否应有一个基本原则呢?例如,对住房的补偿,如何评估,对营业房的补偿,是否应考虑其上年度的赢利情况。对于所有这些问题,都应该交由公众讨论,倾听百姓的意见。
对“钉子户”怎么办
非如此不可:对于真正的“钉子户”,应该如何对待? 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在这里就称“钉子户”吧,但这不是法律用语),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至于如何强制执行,我国目前正在制定《行政强制法》,但尚未通过。根据该法三审稿,强制执行的基本程序和要求是:(一)事先向“钉子户”发出催告书,告知其履行期限和他所享有的权利;(二)作出正式强制执行决定书,向“钉子户”详细说明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执行时间,以及他的救济途径;(三)将强制执行决定书交付该“钉子户”;(四)如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如导致人员死亡),可中止执行;(五)除紧急情况或当事人同意外,强制执行不得在夜间或节假日实施;(六)行政机关不得对“钉子户”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钉子户”履行。这是文明执法的基本要求。
遇到暴力拆迁怎么办
今天明天后天:在发生暴力拆迁的时候,业主如何维护自己权益? 姜:现代社会、法治社会,不能以暴制暴,以暴止暴,还是应该走法治的途径。你遇到暴力拆迁可以打110,请求救济,可以申请复议,可以提起诉讼,可以通过网络、电台、电视台、报刊曝光。以暴制暴、以暴止暴不仅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可能导致自己违法犯罪。当事人为了有利于事后救济,在现场对暴力拆迁行为应尽量录音、录像,保留证据,或请一些邻居、朋友作为目击证人。
(选自搜狐网、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