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新拆迁条例 “换汤不换药”
    2009-12-22    作者:本报记者 张小洁 肖婧/整理    来源:经济参考报

    建言审查拆迁条例的学者之一、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近日透露,新拆迁条例拟有四大修改,相对于旧条例有了质的变化。很多网友在阅读完四点修改后,并未感受到“质的变化”,认为新条例“有一点儿进步”,但基本上还是“换汤不换药”,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这就是公众翘首以盼的新拆迁条例吗?”环球博客博主“一二三五”呼吁,“我们期待新修订拆迁条例,能平等兼顾各方利益,能有效堵住制度漏洞,能从根本上铲除暴力拆迁、违法拆迁的任何借口,能最大限度修补因暴力拆迁、违法拆迁而丧失的民心。”

  政府作为拆迁主体太强势

  听闻新条例拟确立拆迁主体是政府,新浪博客博主“三哥”表示“高兴不起来”。他指出,在过往的拆迁中,对被拆迁人利益侵害更大、被拆迁人更无力抵御的往往不是地产开发商,而恰恰是地方政府——政府手握公权,可以动用各种专政工具,武警、公安等等都出动,荷枪实弹参与强拆的现象比比皆是。在这种现实状况下,把拆迁主体定性为政府,可能出现的情况是:地方政府更加有恃无恐,拆迁矛盾将更加突出。
  搜房网博主“马跃成”认为,政府作为主体的拆迁,不大可能实现协商一致的目的。他详细列举了六点现实忧虑:一、地方政府作为拆迁主体太强势,小小老百姓怎么与之公平协商;二、地方政府总是可以找到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拆迁理由,因为政府掌握着规划权和修改规划的权利;三、地方政府的拆迁补偿办法总是对区域的一个标准,但是各家的情况千差万别,企图以一个面积补偿标准就解决所有问题,有点简单化;四、拆迁总是以改善为借口,拆迁是不是改善了所有被拆迁人的生存状况?如果都改善了,为什么还有人要自焚抗议被改善;五、政府为主体的拆迁实质是地方政府在为开发商打工,把政府推到了被拆迁人的对立面;六、公检法都在地方政府手里,抓人、审判、强拆,地方政府无所不能,政府怎么可能采取最难办的谈判方式?即使有程序要求先谈判、后强拆,那么谈判也只是走个形式。
  有网友指出,政府主导拆迁在某种意义上说是对“大市场、小政府”潮流的逆反,“市场化+法治化”才是拆迁唯一可靠的、可持续性发展的出路。太湖明珠网刊载署名“方启华”的文章指出,既然拆迁是一种交易行为,我们希望这种交易行为能完全按照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

  遗漏“集体土地”让新条例大打折扣

  据法制办农村城建资源环保司司长王振江透露,目前正在讨论的条例限定为“国有土地上”。
    天涯网友“w angluxiang”直言指出:“最近的强拆事件,哪个不是发生在‘集体土地’上?为什么同样是砖混结构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与‘国有土地’上的相差几倍、十几倍?《宪法》《物权法》中的公民难道不涵盖农民吗?”“w angluxiang”认为,“集体土地”上出了事,去修改仅限于“国有土地”上的《拆迁条例》,是左腿有病却给右腿动手术。
  新浪网友“ydl”在论坛上感慨道:“我家就在农村,我们社区四年前就准备在我家那里建个别墅新村,房屋拆除一分钱都没有赔,不同意就强制拆除,也不做工作,农田也被折腾得不能耕种,最后别墅新村因不得民心没有建成,而遗留下一大堆问题至今无人理会,四年了,心寒啊!”
  环球博客博主“一二三五”指出,如果修订中的拆迁条例不涵盖“集体土地”,就意味着新拆迁条例将依然难以消除拆迁过程中的腥风血雨;意味着暴力拆迁、违法拆迁事件的重灾区、最受争议的农村集体土地问题依然难以解决;意味着依然为地方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最大化,为地方政府暴力拆迁、违法拆迁保留着“特区”。“这就是公众翘首以盼的新拆迁条例吗?新拆迁条例为何不可以一次性地对国有土地、农村集体土地实行全覆盖,难道要等到以生命为代价的民怨再次白热化时,再以修订拆迁条例来敷衍吗?”“一二三五”认为这般的“新条例”实在令人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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