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治悲剧 把拆迁条例全部“拆迁”?
    2009-12-22    作者:冯海宁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关于拆迁条例的讨论不断升级,当一些学者认为修改的阻力很大时,另一些学者明确提出了彻底废除拆迁条例的想法。也就是说,拆迁条例有两个讨论热点:一是如何修改让拆迁条例不与 《宪法》、《物权法》等上位法“打架”的问题;二是彻底废除拆迁条例,以其他法来取代拆迁条例。
  从国务院法制办组织专家研讨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来看,表面上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一部新条例。不过,从各种信息来观察,新条例是在旧条例基础上修改而来的,相比旧条例而言有四个方面的重大改动,所以新条例还有旧条例的不少痕迹,并不算真正意义上彻底废除了拆迁条例。
  在笔者看来,由于拆迁问题激化了不少社会矛盾,加之立法的成本不低,与其多次反复修改,不如彻底废除拆迁条例,以其他法取代之。否则,修改后的新条例在现实中有可能重蹈旧条例的覆辙,公众甚至会认为这是国家立法机构向地方政府屈服的体现,因为地方政府是旧条例的受益者,是这次修改拆迁条例的最大阻力。
  就拿姜明安教授透露的新拆迁条例四大变化来看,笔者以为,条例表面上的重要变化并不一定能落实到现实中。要知道,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和房地产利益的驱动下,地方政府正在为土地而疯狂,让弱势的被拆迁人与强势的地方政府博弈,有可能是“以卵击石”。就在今年,黑龙江省东宁县不但四大部门全力支持强制拆迁,而且该县县长任侃还告诫“钉子户”:不要以东宁人民为敌,不要以卵击石!
  可见,如果制度上不进行彻底变革,很难制约某些地方政府的行为。我们来分析新条例的这四大变化。比如说,区分“公共”与“非公共”利益,如果对“公共”范畴不能进行详细而明确的界定,地方政府就会以公共利益为借口,掩盖一个或几个商业主体的利益。从现实来观察,我国现行法律对“公共利益”的规定基本上都过于简单,新条例究竟能详细到什么程度还是个未知数。
  比如说,拟规定的“先征收补偿后拆迁”,猛然一看让人以为是所有的拆迁都是“先征收补偿后拆迁”;仔细一看原来是有前提的,即,对因公共利益的拆迁,确立了先征收、补偿,后拆迁的原则。换言之,非公共利益的拆迁还享受不了这一“待遇”。
  再如,拟规定 “政府为拆迁主体”。其实,现实中,不少拆迁悲剧就是政府这个 “拆迁人”导演的。2003年7月,湖南省嘉禾县为了启动占地189亩的珠泉商贸城项目,县政府挂出了数条横幅——“谁不顾嘉禾的面子,谁就被摘帽子”、“谁影响嘉禾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子”等,制造了著名的“嘉禾事件”。新条例规定“政府为拆迁主体”,是不是在强化政府的权力?是不是给了某些地方政府继续滥用权力的机会?而且,所谓“政府为拆迁主体”,政府并不是亲自动手去拆,对习惯于暴力拆迁的拆迁公司而言,政府和开发商谁主导拆迁似乎没有多少区别。
  姜明安教授指出,“民心不可违,民意不可阻挡”。显而易见,法律是民意的体现,拆迁条例究竟是修改还是废除,笔者以为最终要看民意。从目前公众的态度来看,意见基本上还是以彻底废除现行拆迁条例为主,因为如果法律规定不合理,今天的你有可能就是明天 “被拆迁”的受害者。因此,以《补偿法》或其他法取代拆迁条例才是民意所期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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