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南宁3月1日电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近日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机构、建设计划、建设用地、面积标准、销售对象、产权登记等作出明确规定。 《管理办法》将原来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由中低收入家庭调整为低收入家庭;收入线标准由原来夫妇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人均工资6倍,调整为按低于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9倍范围内。同时,《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了解到,2009年广西计划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300万平方米,完成投资38亿元。新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全部按《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建设、出售。《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更有利于解决确实需要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人群的需求。 《管理办法》出台后,2004年4月28日下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点评:广西的做法大概是冲着纠正“经济适用房”不“经济”而来的。大家对“经济适用房”的意见较多,其中一条就是这面向中低收入者的房子多被高收入人群买了去。这次广西严格限定收入阶层,从“中低”缩小到了“低”,这“低”还有了量化指标“低于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9倍”。 限定的做法显然是出于好心,但效果如何有很大疑问。试想,广西的城镇人均收入是多少?比这还要少一成,估计人均月收入不会超过八九百元。现在的城市里,这等收入养家勉强,攒钱可够戗。买房?哪怕是比市场低一截的“经济适用房”也是实现不了的梦。最终,买得起的肯定不会是规定中的“低收入者”,只能是有其他收入来源的名义“低收入者”。 各地“经济适用房”的推进都不顺利,这其中的教训告诉人们,“解决居住”和让人们“拥有住房”是两个不同的社会经济目标,前者只解决“居住权”,后者却要实现“财产权”,而低收入阶层最缺乏的就是财产,途径和目标之间还有很深一条沟。杭州最近规定“经济适用房”不仅可买而且可租,便是先考虑解决“住”,给“经济适用房”另找了条出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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