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会太重要了。早上五点,我们就开车往北京赶。”27日,河北省唐山市一家三甲医院药剂科主任一边说话,一边关上手机。 27日早上八点半,400多名代表参加了中国药学会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和《中国药学杂志》在京举办的“贯彻执行《处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高峰论坛”。5月1日,卫生部将在全国实施此《办法》。 将实施的《办法》是正在进行的医疗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涉及到医疗机构、社保、药企、医药流通行业等多个领域。 据悉,这是《办法》出台前的惟一一次大型研讨会,因此论坛上出现了激烈的争论。会议发言时间紧张——九小时里来自医药界不同领域的八位人士纵谈《办法》,在半小时的休息时间里八位人士还被人群团团围困。
“多选二”:应防止可能出现的垄断
“同一规格,两种药品”限制了医院进药的随意性和一药多厂的情况,从某种意义上规范了当前数千家药企的现状。但是,“多选二”也有些尴尬。 一位医院代表告诉记者,不少医院刚做完药品集中采购的工作,几十家药企的药品进入医院。突然压缩至2家,这让医院太难筛选了。 卫生部医政司副司长张宗久说,2年前卫生部就曾出台了《办法》的试行稿让医疗机构热身,可大家并未引起重视。“两种品种不算少,国外医院的用药品种仅700—800种,可我国竟然有1500多种。” 如何“多选二”成了讨论最激烈的话题。 中国药学会副理事长李大魁说,“质量、信誉、价格、服务、公平”是原则。他建议,医院2种药分别为原研药一种、仿制药一种。这样既能满足各种不同层次的患者需求,也能减少医院筛选中的盲目性。 不过,大家最担心“多选二”可能带来的后果。一位药企代表告诉记者,一些强势厂家可能垄断某医院的药品经营,排斥同类品种进入,形成独家销售的局面。“这是否会出现新一轮的药品垄断、药品腐败?” 该规定对我国的制药工业是一个重大的冲击,国内药企大洗牌的时期将来临。“这一规定名为规范医生处方,实为抑制国内制药企业的发展。”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小企业、公关能力弱的企业将有可能被淘汰出局,而大企业、合资企业将独占鳌头。 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秘书长周燕认为,厂家的选择不易过少,以便不同剂型、不同规格的调剂补充。因为过少的选择,对仿制药生产企业极易产生不公和过度抑制。这不利于合理用药的实现,让“看病贵”得不到缓解,而且也影响了国内仿制药生产企业未来的发展。
整治“一药多名”:还要考虑如何与医保对接
“上世纪七十年代前,我们全用通用名开方。可后来被商品名处方替代了,导致‘一药多名’现象泛滥。”李大魁说,《办法》重新树立了通用名开方的规则。他列举了通用名开方的三大好处,一是在药效有保证的前提下、显著降低药费,二是避免重复用药、有益安全用药,三是医疗文书可追溯和信息共享。 一般而言,药品有两个名,一是通用名,二是商品名。比如,一种药商品名叫“达喜”、通用名则称“铝碳酸镁片”。由于以前我国相关法规的缺失,导致了同一通用名的药品出现数十个商品名的现象,即“一药多名”。近年来,“一药多名”被人大代表、医药界人士纷纷诟病,清除“一药多名”的呼声也日益高涨。
“一药多名”的根源来自于医生开方,因此《办法》首次明确规定,医生必须以通用名开方。不过,通用名开方的最大瓶颈还在于同医保的对接上。 河北某医院的一位院长告诉记者,河北医疗保险的报销目录全以商品名拟写,通用名全不在目录的范围内,这就意味着医保患者的处方不能报销。“患者都来找我们处理报销一事,医院怎么办?”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药剂科主任说,既然卫生部推行通用名开方,全国的医保部门也得据此来修订医疗报销保险目录,才能让政策畅通实行。
解禁“处方外流”:更应确保处方真实性
“密码处方”等限制处方外流的现象,将一去不复返。《办法》规定,医疗机构不得限制患者持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为“处方外流”大开绿灯的举措,得到了与会人员的高度赞成。 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宋友华告诉记者,“处方外流”的最大受益方是社会零售药店,苦于没有“下单人”的药店此后可以扬眉吐气了。
“医院本不是卖药的机构,医院应只有处方药,而非处方药品都应全放到社会零售药店销售。”李大魁说。 据周燕介绍,目前整个药品销售渠道中80%的份额,全部来自于医生处方。医生的角色竟然被扭曲成了“卖药者”,这一政策有利于还原医生的本色。 尽管卫生部解禁了“处方外流”,可与此相关的一系列政策却未能跟上,这给零售药店出了一大难题。
“处方外流对我们是一个致命的难题。”宋友华说,消费者手持处方来买药,药店怎么鉴别处方的合法性、真实性?我国医院众多、医生众多,面对一张无论机打还是手写的处方,药店根本无力辨认处方的真假。 据悉,国外在“处方外流”中,零售药店的计算机系统与医院、医保建立了联网系统。因此,消费者凭医生处方买药时,药店能及时与医院取得联系,核实处方的真假。可是,我国目前并不具备这一条件,仅凭药店工作人员的“肉眼”很难识别处方真伪。
[背景链接]《处方管理办法》显现四大特点 《处方管理办法》对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权获得、处方开具、处方调剂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据卫生部医政司副司长张宗久介绍,该《办法》有四个特点。一是每个医疗机构要制定药品处方集。二是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两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三是医师以药品通用名开方。四是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此外,《办法》还对违规的医疗机构和医生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比如,医生连续3次出现违规,将被限制处方权、甚至取消处方权。而医疗机构违规可能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