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密码”处方将被处罚
卫生部出台《处方管理办法》,医师处方不得乱涂改
    2007-03-13        来源:北京晨报

  据《北京晨报》报道 卫生部发言人毛群安在昨天举行的卫生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卫生部长期以来一直呼吁国家有关部门能取消药品在医院里面加成的政策,但彻底取消“以药养医”还需要为医疗机构设计一套更加合理的经济政策。

“以药养医” 取消尚需时日

  据新华社电(记者 崔静)卫生部12日公布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全国取得合法资格的医师,应于每两年接受一次考核。医师若有索要患者财物或收受回扣等行为,将被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可被暂停执业活动或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办法》规定,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可被认定为考核不合格:有未经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行为;有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有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等。《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

医师索贿 收回执业证书
处方须使用药品通用名

  《办法》规定,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办法》规定,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医院不能设障碍阻止处方外流

  卫生部发言人毛群安表示,一些医院的处方采取了密码式的处方办法,给患者到院外调配处方设置障碍。但是在目前情况下,医疗机构要维护公众的选择权,不能设置任何障碍阻止处方外流。意味着患者可持医院处方,到价格相对便宜的药店买药。

医生开“密码”处方将受处罚

  毛群安说,按照规定,医生写在处方上的药品名称必须规范,要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所核定的、标准的药品名称来开处方,而不能用医生个人或者某一个医院制定的约定俗成的办法来开处方。医院的院内制剂,也必须按照申报所核准的处方名称来开具。否则将被追究个人以及所在医疗机构的责任。
  他还建议,国外通行的处方费制度,即医生在医院开处方,哪怕这张处方的药值一块钱,但是这张处方可能要收五十块钱,医生会为自己开具的处方负完全责任。这种处方费制度就可以解决目前“处方外流”所产生的医患矛盾。

私开处方可能被吊销执业证

  《办法》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开具处方牟私利将被取消处方权

  《办法》规定,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

药师调剂处方须“四查十对”

  《办法》规定,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医院须定期监管、点评处方

  医院必须定期对处方进行点评和监管。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昨天说:“每天每个医疗机构形成的处方都不少,处方是医疗活动领域一个非常重要的医疗文书,是加强医院和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的重要管理对象之一。”
  他说,医疗卫生机构除了定期开展处方的点评和监控外,还要求医疗机构制定本单位处方集。综合新华社、《北京晨报》报道
  1.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无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2.根据规定,处方应将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3.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4.药品剂量与数量要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5.除特殊情况外,处方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部分处方规范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医生的处方上则要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字迹潦草、涂涂抹抹、难以辨认的医师处方,遭到明令禁止。昨天,卫生部出台《处方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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