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亿元外商”竟是“一美元公司”
    2007-04-02    本报记者:岳瑞芳 陈忠华 储国强    来源:经济参考报

  引进外商投资是内资企业解决资金、技术、管理等发展瓶颈的重要途径。然而一些所谓的“外商”却利用我国许多企业急于引进外资的心理,以“投资”为名行诈骗之实。西安一家企业在与一号称“资产过亿港元”的外商进行合作时,最终发现其合作对象竟只是一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一美元公司”。
  针对招商引资过程中出现的“一美元公司”现象,有关专家提醒,在当前各地引资热潮中,内资企业应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切莫盲目迷信外资,而应“睁大眼睛”选择适当的外商投资者,确保引资成功。

“亿元外商”竟是“一美元公司”

  陕西海华冶化有限公司(简称“海华公司”)是一家以能源建设为主的民营企业,2000年取得西安市天然气加气母站项目,并合作成立西安倡笙天然气有限公司(简称“倡笙公司”)来经营这一项目,由于资金不足准备引进外资。
  2003年9月,自称美籍华人的吴滨来到西安,表示其所在的COMANE公司(简称“卡门公司”)准备投资这一项目,并出示了中国银行(香港)尖沙咀东海商业中心分行致西安市政府的“012-729-03100003号”《银行资信证明》,证明卡门公司有一亿港元资产。很快,双方开始合作,决定由卡门公司投入现金275万美元,成立中外合资倡笙公司。
  同年11月,海华公司向西安市高新区管委会提出变更倡笙公司股东的申请:将倡笙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卡门公司为大股东;将原中方董事长温青云变更为吴滨。“西高新外发[2003]191号”文件对此作出同意批复,并明确规定了外资到位期限。
  据海华公司现任负责人刘菊侠介绍,2004年初,吴滨请证券公司包装这一项目,准备到香港上市套取股市资金,但温青云认为项目刚刚起步不具备上市条件,否决了这一“圈钱”意图。此后吴滨对中方打入资金的要求一直推脱,引起海华公司的怀疑,遂开始调查其银行资信证明的真实性。
  2005年7月14日,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致函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国际结算部,称“012-729-03100003号”资信证明“并非我行开出”。海华公司随后展开进一步调查,在香港黄林梁郭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卡门公司“惟一董事”股份转让材料上,发现所谓的“卡门公司”竟是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一人一股的“一美元公司”。

盲目招商频酿引资苦果

  记者了解到,由于引资失败,海华公司随后被迫自筹资金进行项目建设,不但延误了工期,而且背负了巨额债务,公司的发展战略也因此受到了影响。刘菊侠说:“当时简直是鬼迷心窍。”
  刘菊侠介绍,当初资金不足时之所以敲定不引内资而引外资,主要是对外资抱有很高的期望和信任度,且社会舆论对外资也是正面居多,结果就没有太多怀疑,很顺利地签了合同,最终却酿成苦果。
  采访中一些专家认为,西安的这起案子具有普遍意义且教训深刻。河南省发改委对外经济处处长魏智勇认为,虽然目前我国对内、外资企业的合作已有诸多的法律条款,但许多企业在吸引外资过程中还是表现出了种种“不适应”症状。
  据魏智勇介绍,前段时间,河南省辉县有一家民营化工企业因资金不足到北京招商引资,并与一个所谓的“外商”签订了一份协议,随后该企业到河南省发改委对外经济处咨询时才发现,他们与外商签订的根本不是他们所需要的“合资协议”,而是一份“贷款协议”,而且需要支付不菲的利息。
  魏智勇说,外商打的旗号是合资,实质内容却是贷款,这对企业来说就是借外债,是必须要由国家财政部、发改委和外管局批准的,而企业对此却一窍不通。幸好最后到发改委了解情况后及时终止了合同,否则将可能造成重大损失。
  事实上,类似的外商假投资陷阱远不止这一两家。据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员梅新育博士介绍,以“合资”为名、行“诈骗”之实的做法在上世纪90年代我国第一轮引资热潮时就已出现,当时主要是诈骗银行信贷,而且主要集中在东南沿海地带。
  近年来,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大量外国投资者开始涌入,一些不法之徒利用我国许多地区和企业急于招商的心理,打着“投资”的幌子进行诈骗活动,使假外资开始从东南沿海向处于招商引资热潮中的中西部地区扩展。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认为,一些周边国家和地区过于宽松的公司注册环境,为假外资的滋生提供了温床,成为其活跃频繁的外部原因。据了解,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等地,公司注册环境非常宽松,一美元即可注册公司,结果就有一些公司在获得壳公司后,像幽灵一样潜入我国大陆进行诈骗活动。
  梅新育认为,与外因相比,我们的企业甚至地方政府招商心切的“内因”更为重要,他们为假外资创造了“良好”的诈骗环境。一方面,一些企业引资冲动强烈、对外资盲目崇拜,再加上自身缺乏相关经验、法律意识不强、风险观念淡薄,才使得假外资“空手套白狼”频频得手。
  当然,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招商引资监管上也存在薄弱环节,对这些外资的身份、资金渠道及股东诚信纪录监管不足,才使其行骗过程“一路绿灯”,畅通无阻。

多管齐下方能阻“狼”入室

  就西安的这起案子而言,魏智勇认为,其实最大的问题就出在那份假的《银行资信证明》上。当日,吴滨向海华公司出示了中国银行(香港)尖沙咀东海商业中心分行致西安市政府的“012-729-03100003号”《银行资信证明》,证明卡门公司有一亿港元资产。据此,海华公司就轻易地以为卡门公司真的有一亿港元资产。然而结果却证明,吴滨出示的《银行资信证明》是假的,并非“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开出”。
  “其实海华公司到中行的任何一个网点,都能够核实卡门公司所提供资信证明的真假,而海华公司却由于盲目轻信而不辨真伪,出现这样的结果着实令人叹息。”魏智勇说。
  在采访中,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无论是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都应以此为戒,这为企业的引资工作敲响了警钟。据记者了解,内资企业招商引资一般遵循如下程序和步骤:首先要到发改委进行产业政策和经济规划方面的把关审批;然后到商务部门针对共同成立的新的公司法人,进行合同和章程方面的把关审批;随后再到工商部门进行新公司的登记和注册工作,到外汇管理部门建立外汇账户;其次再到税务、卫生、消防、公安等部门进行相关的把关审批工作。
  刘俊海认为,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企业作为引资主体,应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切莫盲目迷信外资,应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选择适当的合作者。即便一定要引进外资也要“睁大眼睛”,全方位考量、多方面求证,确保引资成功。
  此外,政府也应该有所作为,从制度与管理上强化对外资的监管。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研究所所长张幼文表示,对外资合法经营的监管正日益成为我国经济中的一大主题。除了转移价格这种跨国公司普遍采用的方式外,在我国还出现了一些特殊的违法现象,要求我们从制度与管理上强化对外资的监管。
  刘俊海认为,首先政府和企业应着力提高吸引外资的科学性,“发展是目标,规范是前提,法制是基础,和谐是关键”。
  其次要创新行政部门的执法方式,加大对诚信投资者的合法保护力度,并加大对不法之徒的行政调查和处置力度。同时各部门之间应建立信息共享、快捷高效的联动执法机制,使不法者寸步难行。
  另外,国内企业一定要放弃对外资的盲目崇拜心理,不要好高骛远,资金不足时也可以引内资,即便一定要引进外资也应注意核实,特别是对来自以上两个群岛的公司要格外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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