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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谈判将对两国投资环境和贸易产生重大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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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20 本报记者:王云 张莫 来源:经济参考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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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日,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的特别代表、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和美国总统布什的特别代表、财政部长保尔森在美国财政部共同签署了《中美能源环境十年合作框架》文件。这是王岐山和保尔森签署《中美能源环境十年合作框架》文件后握手。新华社记者
姚大伟
摄 | 第四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于当地时间18日在美国马里兰州安纳波利斯圆满闭幕。此次对话产生了两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成果,一是中美双方签署了《中美能源环境十年合作框架》文件;二是中美双方通过磋商,正式宣布启动中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谈判。 国家主席胡锦涛的特别代表、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在总结对话成果时表示,中美双方围绕第四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的主题和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增进了相互理解和战略互信,取得了丰硕成果。 中国财政部部长助理朱光耀18日在当地举行的吹风会上说,中美两国正式签署了《中美能源环境十年合作框架》文件,这是需要中美合作并共同应对的当前两国乃至全世界面临的最重要的政策问题。这一框架文件的签署对中美两国的可持续发展以及世界的可持续发展将产生重要的积极影响。 中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谈判也将对中美两国的投资环境和贸易关系,乃至对世界贸易关系产生重大影响。据报道,美国财长保尔森表示,中美双方政府将很快开始投资协商,预计在下一轮战略经济对话前将会展开多次讨论,“我们将努力达成一个高标准的双边投资协定,这显然符合两国的经济利益。”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是国家与国家之间为鼓励、促进和保护本国公民在对方境内投资而签署的双边条约。内容主要涉及投资保护的范围、投资待遇、征收与补偿、货币汇兑和争端解决等内容。据悉,截至今年1月底,我国已与123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美国也已与将近40个国家签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据专家介绍,投资准入和投资待遇是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谈判中最为敏感的问题。因为和货币汇兑、投资争议解决途径等相比,在准入问题上,各国尚未形成一致认同的基本准则。美式协定以投资自由化为特色,准入自由成为明确的条约法义务。这类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对缔约国国内外资法提出了直接的变革要求,将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引入投资准入领域,要求不仅适用于投资后阶段,也适用于投资前阶段,从而改变了传统双边投资条约企图避免就外资准入问题规定具体条约法义务的局面。但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外资政策和外资立法采取限制性的策略,对外来资本进入本国的领域和部门实施严格审查和慎重引导的方式。 “一般而言,这种协定的谈判周期在两年左右,但有时候时间也会拖得比较长。一旦协议签署,意味着一方面中国企业走出去到美国去投资和并购困难会小很多,另一方面中国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也能引入美国更多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这对中国企业的成长非常有益”,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美洲大洋洲研究部王立博士说。他还强调,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一旦签署,一定会促进双边投资额的进一步增长,有利于中美长期的发展。 由于中国在美国的直接投资只占全部亚洲国家在美投资总额的0.2%,美国历来非常重视中国在美的直接投资。6月3日,就在中美战略经济对话前夕,美国商务部部长助理大卫·薄希金来到上海,为美国商务部2007年3月启动的“投资美国”项目造势,今年9月,“投资美国”项目也将在中国十个重要城市举行“路演”,进一步吸引来自中国的直接投资。“投资环境的改善对于中美双方都是机会”,王立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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