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保障性住房市场供给机制中,存在寻租腐败的可能性,那就应该实施最全面的信息透明公开制度
据报道,近10年来,山西晋中市城区建设了约60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当地却从未面向社会登记、审核过符合经适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更有甚者,该市城区相当数量的经济适用房被充当普通商品房出售,购买者中不乏外地人。 正常情况下,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应是当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因此,经济适用房的销售价格要远低于商品房价格。与商品房由市场形成价格不同,由于保障性住房管理制度强调的是社会福利功能,因此行政审批权力就必然介入到筛选机制之中。如果缺乏必要的信息透明和外部监督功能,行政权力介入很容易与腐败问题关联在一起。最终,本应享受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被排除在外,社会收入不公平问题被进一步强化。就个案而言,晋中市的问题可谓典型。 无独有偶,陕西某县网友爆料称,“16名政府官员集资建起一座对外公开出售的17层住宅楼”。此事引发了媒体关注,当地纪检监察部门也已介入调查。尽管调查尚无最终结论,但从两方面给人启示:其一,行政部门的公权力与房地产行业挂钩之后,很容易出现腐败问题;其二,来自于公众,特别是网络的监督有助于腐败问题曝光,从而形成一定的遏制效果。换言之,既然保障性住房市场供给机制中,存在寻租腐败的可能性,那就应该实施最全面的信息透明公开制度,同时允许并鼓励社会公众介入监督,最终才能使腐败的隐患被消除。 保障性住房之所以成为腐败问题的“多发区”,根本原因在于相关的监督制度建设长期无法得到完善。近期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监管的新闻并不少,但主要都是侧重于督促各地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进程和规模,而围绕保障性住房分配制度弊病的监管方面却并没有体制性突破。而回顾以往,类似保障性住房抽签“六连号”、“带名牌手表住保障房”等问题屡屡见诸报端。所以,不仅要加快推进保障房建设,更要注重正本清源,让保障性住房体制回归公正轨道。如果分配体制上存在巨大漏洞,即便保障房供给规模加大,也很难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反而可能加剧社会矛盾的激化。 除了信息公开透明和惩戒机制跟进之外,还应考虑扩大租赁住房范围,而相应减少经济适用房范围。从海外市场经验看,租赁房同样可以解决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与此同时还有两个好处。一方面租赁住房并不拥有住房产权,寻租腐败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另一方面,租赁房可以设定严格的收入限制,一旦租房者超过界限,能够依法顺利回收,从而提高了保障房的实际使用效率。正因此,未来保障性住房建设更应侧重于租赁住房,适当控制产权性质的经济适用房比例,从而优化社会保障住房结构,防范寻租腐败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