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筹农民工养老保险需落到实处
    2009-02-06        来源:南方都市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近在网站上公布了《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并就其中的主要政策措施向社会吹风,同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养老制度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通过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为老龄人口提供福利保障,是社会文明化的重要标尺。在中国的国情条件下,我们要看到,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使养老问题具有特别尖锐和紧迫的特征。这些因素包括,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人口结构的变动趋势达到拐点,青壮年劳动力数量很快将停止增长并下降,等等。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相应的制度建设,也在不断地进步当中。人保部拟定上述两项办法并征求社会意见,就是这种制度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在这当中,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是一个特别重要而艰难的制度建设。为了使相关制度更加完善和人性化,以下两个方面,应该是特别需要加以认真讨论的。
  首先,应该加快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的进程。从参保农民工的角度来看,最基本的问题是“可转移”问题。固定在一个地方遥远的未来预期收益,对于农民工几乎没有意义。所以,在“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能衔接”这样理想化的制度描述中,“可转移”应当是核心的政策目标,是整个制度的基础设施。政府应该像猛建高速公路一样,拿出同样的甚至更大的投资与积极性,在制度与部门丛林中披荆斩棘,为农民工社保的可转移性打通路径。宁可在实施之初窄覆盖,先要保证可转移。
  但是实际情况恰好相反。地方政府通常都将工作重点放在“广覆盖”方面。对于“可转移”问题则采取难以实施的“自下而上”路径,从县市统筹到省统筹,再等国家统筹。然而在大量流动农民工的基础上,中国都已经崛起成为世界制造大国了,省级统筹才在一些地方刚刚有眉目,国家统筹还没有明确的时间表。如果各地方各部门的利益真的如此难以协调,如果技术操作流程真的如此复杂无比,那么如何说服农民工和企业积极主动交钱,并相信将来一定有福利呢?简单说,这样的做法,使农民工社保制度先天带有伦理缺陷和逻辑缺陷。农民工以最简单的计算,一旦要流动,立刻退保,成为无法禁止的制度漏洞。而退保时只退还农民工缴交的那部分,企业所缴纳的费用既未给农民工也未退还企业,让不少企业也颇有微词。
  人保部牵头制定《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表明国家统筹已提上政策议程,但是在政策表述中,仍然使用“在合适的时间”这类含糊说法,使得“可转移”依然处于不确定之中。农民工的就业与保障问题,是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中最大的问题之一。应该由中央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牵头,为国家统筹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我们相信是绝对有必要的。
  第二个需要讨论的,是计算标准问题,这包括了费率标准的合理与否问题,以及未来期望收益的合理与否问题。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是在国家规制下的带强制性的储蓄,但是它同时应当具有公民教育功能,即培养公民的制度理性与社会信任。从政策执行的角度来说,能够得到政策目标群体的认同与配合的政策,执行成本最小,执行效率最高。因此,农民工需要明白,怎样理解当下付费与未来收益之间的关系。企业也需要明白,他们缴纳的费用具有合理性。有一种计算认为,一个人的全部缴费总额与养老收益相比较,将比银行的活期存款利息要低,因此参保是不划算的事情。这种计算对头吗?怎样规划长远一生,怎样计算长期收益,不是简单的事情。政府决策部门,要提供计算理由、计算依据和计算方法,而且要用普通公众能够看懂的方式来提供。服务型政府政策要取信于民,也必须这样做。
  发达国家的社会福利制度,包括各种混合提供福利的方法,从历史的角度看,是制度创新。中国今天也走到了这一步,需要有自己的福利与保障制度创新。金融危机给中国的警示之一,是必须加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方面的制度建设与制度创新。数以亿计的农民工是支撑中国经济发展的最重要的人力资源。通过不断改善的福利与社会保障,从中激发更强大的生产力,是政府与全社会的共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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