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自由行会否推向全国
    2009-01-08    唐钧    来源:南方都市报

  据媒体报道,《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得到广东省政府批准并正式下发。从元旦起,参保人在广东省内调换工作地点,只需将原养老保险的参保凭证交给新参保地,便可接续本人养老保险关系并存档。同时,广东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将实现电子化。

  当前这一改革措施的主要受益者是广东省的城乡居民,他们在省内不同市县之间调换工作地点,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应该不成问题了。对于跨省流动的外来人口,自然也有受益之处,至少在广东省内调换工作地点,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也应该不成问题了。总而言之,这项新的政策措施为在广东省内实现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消除了一个障碍。
  当然,与养老保险关系转续相关的最重要的环节,恐怕是退休后怎样领取养老金。按广东省的新规定:参保人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时,由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申领、审核手续并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年度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和死亡待遇等。这个规定实际上与社会保险法中的表述“退休地统一支付”可能还有一个微妙的差别,即对“退休地”的理解。新规定的表述是“最后参保地”,实际上,如果理解为“退休后的居住地”恐怕更有实际操作意义,也更符合退休人员的利益。如果“最后参保地”与“退休后的居住地”为同一地点,那就没有矛盾了。但是,现在就有“最后参保地”与“退休后的居住地”不一致的所谓“异地养老”的退休人员,他们正在遭遇很多不公平待遇。所以,应该授权给“退休后的居住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让他们来“按规定办理申领、审核手续并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年度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和死亡待遇等”,这样就消除了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的又一障碍。按北方人的说法:这是九十九拜都已经拜了,只差最后一哆嗦的事,为什么不再进一步呢?
  新政策还规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地方养老金总额实账转入新参保地。”这段话讲得很复杂,但实际做法应该是只将“个人账户”转走,“统筹账户并不转移”。那么,这与原来的规定有什么差异呢?
  联想到与这项政策同时开始实施的另一项改革措施,即从2009年1月1日起,广东省的企业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的上缴比例,统一由原来单位缴费总额的3%调整为9%.从某种意义上说,这项政策变动加大了省级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对全省养老保险基金使用的调剂力度。这是否可以理解为,在省内流动的劳动者退休时,养老金的“社会统筹”部分,就会用这部分“调剂金”来统筹兼顾和“摆平”;而随身带走的“个人账户”部分,则会个别化地因人而异进行计算。
  当然,上述政策是在没有实现全省统筹的背景下制定的。按现在的社会保险改革的时间表,年内就要实现全省统筹。拭目以待的是,这一年中,养老保险方面还会出台哪些进一步的改革措施呢?然而,反过来想一想,又会产生一个疑问:是不是年内实施了上述这些新规定,就算是实现了全省统筹呢?
  再往深处想,广东省的这些改革措施,是否会进一步推向全国?是否就是2012年的“全国统筹”的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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