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关系转续:细节决定成败
    2008-12-30        来源:新京报

  近日,《社会保险法(草案)》的“公开征求意见稿”与公众见面了。这样做,是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以更好地修改、完善这部法律草案。”关于草案修改的五大要点中,“三险关系可随本人转移接续”最受媒体关注。

  的确,近年来,这个问题始终吸引了中国社会方方面面的眼球。而因为医疗失业险缴费年限要累计算,而养老保险关系分段计算,且全国各地标准不一,所以后者才真正需要“接续”,因而也需要最实质性的突破。
  上个世纪90年代末,国务院出台《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1995年)和《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年)时,主要目标是针对“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的,尤其是国有企业职工,当时并没有把流动人口和农民工考虑在内。因此,在1997年颁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规定“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到2001年,劳动部颁布《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时,虽然已经把“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纳入政策视野,但还是没有考虑到他们的流动性特点,文件中仍规定:“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
  以上规定意味着,农民工必须至少在一个地方工作15年,才能得到“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的待遇;如果流动,则只能带走“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因为大多数农民工实际上不可能在同一个地方工作15年,这“致使很多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造成劳动者参保积极性不高”,甚至一度出现了农民工的“退保潮”。
  在公开征求意见的《社会保险法(草案)》中,新的规定是:“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个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由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支付。”这就解开了原政策规定所形成的“套”。但平心而论,就实际操作而言,真正的难题是在没有实现“全国统筹”的情况下,如何实现“转移接续”,这里面还有很多更为细致的文章要做。
  这里,可以列出一个简略的“程序图”:其一,每个流动人口或农民工都可能需要一个相当于“全国粮票”或者说是可以“通存通兑”的本本,转移时在原工作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办好手续,并凭此到新的工作地再重新接上关系。其二,考虑到流动人口或农民工大多流动比较频繁,所有相关的劳动保障部门都要保管好他们的档案资料,而且时间可能比较长(譬如40多年)。其三,到流动人口或农民工退休时,退休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帮他们与其曾经工作过的所有地方联系,并按当地标准计算其退休金额。其四,获得相关资料后,流动人口或农民工退休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按月给付养老金。
  如果全国统筹和金保工程早日实现,以上的程序应该不成问题。但全国统筹和金保工程拖延一日,走程序就会出现很多困难。对此,万万不可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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