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评级市场新运行模式
    2010-07-21    作者:陈东海    来源:证券时报

    7月15日,美国参议院通过《Dodd-Frank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这是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以来的最严厉的金融监管法案。该法案是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对于危机监管治理的收官之作,将对各方面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这个长达2000多页的框架法案中,也涵盖了对于评级机构的监管内容。据报道,新法案要求美国证监会(SEC)研究是否成立一个半官方的机构来解决评级中的利益冲突问题,该机构定位于发债公司和评级机构的中间人,由其选择哪家评级机构来为结构化债券给出初始评级。该法案还允许投资者起诉失误的评级机构,如果一家评级机构在一段时间内给出太多失误的评级,SEC将有权取消其注册资格。
  对于评级机构来说,诚信与公正是立身基石。但它们又是商业机构,维持生存发展与保持公正诚信二者兼顾,确实很难有理想模式。在初期,评级机构往往是免费评级,后来收费评级成为主流,其中又有二种收费方式,一是向投资者收费,一是向发债方收费,而后者又成为主体。目前市场上,都是准备发债的公司聘请评级公司为自己即将发行的债券进行评级,并且向评级公司支付费用。这种模式完全依赖于自律,很难保证评级的独立性。在金融危机爆发之前,美国三大评级机构未能发现潜在的重大风险,除了在当时的氛围下识别风险的能力欠佳以外,独立性和公正性不足是主要原因。
  按照新监管法案,未来评级机构将脱离与发债企业的直接接触,二者之间的瓜田李下之嫌可望得到透明。但是,新模式如果操作不当,又面临两个新风险,一是发债企业与中介机构的可能的公关关系,一个是评级机构与中介机构之间暧昧关系。如果市场化和规范化建设不足,过去的独立性问题将变成中介机构的公正性问题,不但原来的潜在风险没有解决,评级费用反而可能上升。
  但是,新模式大方向是可取的,只是在细节上需要规范。最好的办法是,在监管机构之下,成立评级交易所,发债企业和评级机构均为该交易所的交易成员。任何企业需要发债并聘请评级机构对于所发债券进行评级时,由发债企业在交易所内提出公开的评级要约,然后由评级机构领取竞价牌号,通过交易所进行不具名的报价竞争,然后是价低者中标。这样既解决了发债企业与评级机构的私下沟通和串标,也解决了费用的标准问题,使得独立性和公正性同时得到解决。当然这一模式要成功,需要让更多的评级机构能够参与进来,以足够的评级机构的数量,来解决评级机构私下之间进行串标、让标等合谋的可能性。
  目前国际上还普遍存在着主权债信的评级,其中也面临独立性、公正性问题。目前主权债信评级通常是由各国的评级机构自发进行,其结果往往导致被评级的经济体资信发生动荡,引起其发债成本的波动。
  但是,某些评级机构在评级过程中往往受到本国政治上的干预,其目的性较为明显,从而不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为解决这个问题,可以类比美国新监管法案的做法,成立新的国际性的中介机构,各评级机构在该中介机构之下对外发布各经济体的主权评级。具体来说,可以考虑在IMF监管之下,成立国际主权债信评级交易所,各国均可以有评级机构成为该交易所的评级会员。有潜在发债要求的国家,需要提前上交一定数量的费用作为基金,作为未来支付评级的费用。有发债需求的国家,发债前公开在交易所内发布评级要约,由各评级机构进行评级的竞争。为了遏制私下收买的行为,该国际评级中介交易所也必须有大量的评级机构存在,而且必须变竞价后评级为评级后竞价。即让各评级机构进行评级,然后评级机构带着评级报告,再在规定的时间里去交易所里竞价。而且为了避免发债经济体对于某些评级机构的利益输送从而与评级机构达成合谋以达到其政治和经济的目的,国际评级中介机构将不再实行最低报价的评级机构中标的制度,而是规定处于中间报价的评级机构中标,从而有效地解决独立性、公正性和利益收买、利益输送的问题。

(作者单位:东航国际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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