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全球性经济危机在许多方面给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创造了难得的机遇,某些国家的反危机对策加大了我国开展对外直接投资、推进对外资产多元化的紧迫性,越来越多的国家正在投入越来越大的力量吸引中国投资,我国商务部也正式颁布了主旨为简化海外投资审批程序、促进海外投资发展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在这样的背景下,在此前数年局部试验的基础上,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公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堪称正当其时。
通观《规定》全稿,放宽管制的基调相当鲜明,这种放宽既表现在外汇资金来源和运用上,也表现在管理程序上。以投资所需外汇资金来源为例,从最初规定只能使用自有外汇资金对外投资,到2005年全面推广可以使用外汇贷款和人民币购汇对外投资,再到这次出台的《规定》第四条明确宣布“境内机构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来源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对外投资资本来源大大拓宽。 又以境外投资收入留存境外为例。以前的规定要求强制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汇回境内,这样的规定固然有防范我国陷入投机性资本外逃之效,但副作用是大大限制了境外投资企业运营的灵活性。此次《规定》第十八条虽然仍然强调“资本项下外汇收入均应调回境内”,但开了“除经外汇局批准外”的口子。对境外投资企业经营的便利性可想而知。 在外汇管理程序方面,与以前的事前审批相比,此次《规定》第四条规定“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实行事后登记”,也可给对外投资企业减少许多麻烦。 在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中国在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调整问题上选择了瞻前顾后的审慎做法。管理部门没有片面激进地追求外汇管理自由化,而是对其潜在风险作出了防范安排。发展对外直接投资固然有机会,但也存在潜在风险,早年的“于志安事件”就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而由于此前管理不完善,缺乏相关文件作为证据,以至于某些对外投资让我们拿不出足够多的证实我们对这些资产最终管辖权的证据,当年的仰融就是利用这一点,在海外起诉辽宁省政府和有关当事人,意图侵吞华晨集团。在笔者2004年所作《中国与离岸金融中心跨境资本流动问题研究》引起反响之后,近几年来,我国发布的一系列海外投资、海外上市等领域的法规都注意了保留证明我国最终管辖权的文件,这次的规定也不例外。《规定》第十八条虽然对资金暂时留存海外开了一个“除经外汇局批准外”的口子,但第九条要求在诸如此类情况发生之日起60天内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或备案手续,实际上就是堵塞漏洞之举。 尽管如此,《规定》中仍然存在一些可能引起疑虑的地方。如第十一条规定,“境内机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向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提供商业贷款或融资性对外担保”;固然跨国企业为了规避汇率风险而高度重视在东道国市场融资,我国海外投资企业缺乏信用记录,要在东道国融资需要境内母公司或金融机构担保,此举有其积极意义;但准许融资性对外担保也可能造成我国外债增长失控的风险。那么对这种潜在风险,我们还需要在本项《规定》或其它法规中加以约束防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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