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债不能少了“地方”
    2009-04-03    陈季冰    来源:新京报

  由财政部代发的30亿元三年期固定利率新疆地方政府债券经过公开竞价后的中标利率为1.61%,将于今日起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中国现行的中央-地方架构内,地方债本该是一项具有突破性意义的改革尝试,然而,从眼下已经开始的实际操作中的一系列程序设计来看,地方债似乎更像是一种以地方名义发行的国债,成为国债的补充形式,其所应包含的体制创新的积极探索价值打了折扣。
  第一,要对地方债由国家财政部代为发行和偿付可能带来的风险要早做准备。这样做的初衷可能是为了规避地方政府信用风险;但实际上,莫说是后台强大的政府债券,多得数都数不清的企业债都顺利地发行、交易和偿付了。这么多年来,一些地方政府以企业债名义发行实质上是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各类变相地方债券从来就没有停止过。
  中央政府代劳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最大潜在弊端是有可能释放错误的市场信号,使投资者误认为中央政府将是这一地方债的最终担保人。
  第二个需要及时澄清的问题是源自财政部《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中一句模棱两可的解释。办法规定,如果届时还本确实存在困难,经批准,到期后可按一定比例发行1至5年期新债券,分年全部归还。也就是俗称的“发新债还旧债”。随后我们又读到有官员出面澄清,认为媒体曲解了《办法》的本意。
  “发新还旧”对中央政府的国债来说,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但这条规则如果放到地方政府身上,很可能变相引发地方政府不负责任地使用地方债,以便为下一次无须中央批准即自动获得新债发行额度制造理由。
  第三个需要明确的问题在于,应当根据何种标准来确定哪些地方政府有资格发债?可以发多少债?针对今年2000亿元地方政府债券的份额分配问题,财政部负责人的回答是,由于中西部地区涉及民生的建设项目欠账较多,这次中央公益性投资项目向中西部重点倾斜,相应地,中西部地区配套任务较重。
  然而一只地方债发不发得出去,能够以什么价格(利息)发出去,归根结底还是取决于该地区的经济实力。如果去问任何一个投资者,他更愿意买上海的还是贵州的政府债券?而在上海和贵州的政府债券之间,他认为哪个应该利息更高?我想答案是不言自明的。因此,在我看来,一个地区的综合财力、债务率、财力增长情况才是真正衡量一个地方政府具不具备发债条件的决定性因素。简言之,应当让偿还能力强的沿海发达省份更多地发债。
  帮助中西部不发达地区解决财政困难,理应更大力度地采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假如贫穷省份发了债而还不起,最终不得不由发达省份贡献大头的中央财政去填窟窿,那还不如让发达省份直接拿出这笔钱去补贴对口支援的贫穷省份。
  在2009年第一批上市交易的印有“××省政府发行”的地方债券背后,如果我们更多地看到“国”,而见不到多少“地方”的痕迹。那么,这与财政部多发行2000亿元国债,然后把它下拨给新疆、安徽等20个地方政府去当作严格管控的专项经费使用,又有什么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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