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地方债券要加强监督
    2009-03-20    吴睿鸫    来源:证券时报

  2000亿地方债发行方式浮出水面。财政部日前表示,地方政府债券的期限为三年,利息按年支付,要严格控制安排用于能够通过市场化行为筹资的投资项目,不得安排用于经常性支出和楼堂馆所项目建设。

  地方债券终于在千呼万唤中面世了,这不仅可以弥补地方政府投资资金的严重不足,也能为地方政府直接发放债券起到探路的作用。更为重要的是,能利用债券融资投资民生工程,从而提高民众生活质量。
  为保障地方债券真正全部用于民生工程,尽管国家建立起债务项目申报、审批、绩效考评以及责任追究等制度,但笔者觉得,这些零散、缺乏硬性约束的制度安排,尤其在没有得力监督机制的情况下,确保每一分一厘都用在民生项目投资上,仍旧是未知数。
  原因是,依据现行《预算法》虽然不允许地方政府擅自发债,可地方政府的变相举债却一直在半明半暗地进行。数字显示,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至少在1万亿以上,很多地方政府已成为一个负债累累的衙门。在这种一直有很强投资冲动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很可将地方债券融资用于竞争性行业、投入到当地龙头企业中,甚至搞一些政绩工程和面子工程。
  所以,在笔者看来,要想地方债券用于民生,关健在于构建法律监督机制。在国债监管方面,我国主要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但从现实实践来看,这两部法律法规的监督效果并不理想。倘若在法律监督上跟不上,地方政府的债务融资很可演变成危机,在国外,一些地方政府因发行债券而破产的例子,并不鲜见。
  因此,我们很有必要尽早出台一部《地方债券法》,对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资格认定、资金用途、发行规模、发行模式、发行对象、处罚措施等做出详尽的法律规定,使地方政府债券在发行、流通以及问责上,不仅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效杜绝腐败,而且也能控制风险。
  与此同时,逐步建立和完善完全中立的信用评级机构,来对地方政府的债券发行进行评级。此外,地方各级人大要对地方债券的发行和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把关;各级地方政府的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债券投资民生项目的工程,进行日常审计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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