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要承担更多社会责任
    2008-05-26    作者:皮海洲    来源:国际金融报

  在当前抗震救灾的大背景下,上证所近日发布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引导各上市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重视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上证所《通知》的发布,其意义非常重大。首先,它意味着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感的问题,在法律法规方面的构架已全部到位。根据《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在此基础上,2006年9月25日深交所出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倡导上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因此,上证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的通知》的出台,意味着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感的问题可以在沪深两市同时进行了。
  其次,强调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感,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上市公司作为国民经济运行中的中坚力量,同时又是公众公司,理应在关注自身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这既是回报社会对上市公司发展的支持,也是树立上市公司良好社会形象的需要,并且还可以在社会上起到表率与榜样的作用。这一点对于时下的抗震救灾工作,尤其具有现实意义。
  5月12日发生的汶川大地震,把全国人民的心紧紧地连接在了一起。一场席卷全国的救灾赈灾捐献活动也因此而拉开。在这场支援灾区人民的献爱心活动中,一些上市公司积极行动起来。如中国人寿不仅捐款1600万元,同时承诺将全面收养此次汶川大地震造成的“地震孤儿”,中国平安捐款3500万元,其中追加捐赠的3000万元用于重灾区汶川县、北川县所有小学的重建及修缮工作。此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华夏银行等一大批的上市公司也纷纷解囊相助,捐出几百万元乃至几千万元不等的款项。这些上市公司在向灾区人民奉献爱心的同时,也切实履行了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
  当然,也有的上市公司在这方面是做得不够好的。比如,有的上市公司在捐献爱心方面迟迟没有动作;还有的上市公司以增加企业负担为由,在本可以拿出更多款项的情况下,并没有尽力而为,而只是拿出很少的资金出来“意思一下”,以推卸自己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就奉献爱心来说,资金的捐献当然是没有标准的。没有人可以强制哪一家企业必须捐款多少。不过作为上市公司来说,必须承担自己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因为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对于上市公司的发展,社会公众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因此,承担社会责任也是上市公司的天职,是不容推脱的。
  如何促使上市公司更好地履行社会职责?在这一方面,把上市公司的融资行为与企业的社会责任挂起钩来,是一个很好的办法。不论是企业股票的发行上市,还是上市公司的再融资,都要把企业履行社会职责的情况作为考核指标。对于那些平时不愿意履行社会职责的公司,特别是面对国内重大自然灾害而麻木不仁的公司,应坚决叫停其融资与再融资的资格。在这方面,上证所《通知》中提出的“每股社会贡献值”指标,就是一个很好的思路。只要把这个指标作进一步的完善与细化,进一步突出企业在社会公益与慈善方面对外捐赠的金额,那么就可以将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予以指标化了。如此一来,上市公司承担的社会责任如何,投资者一看便知,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感也将因此而大大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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